事實經過:
有一塊土地原本共同持有, 上面有廠房為被告持有使用, 原告提起分割訴訟,
今年一月經法院判決強制分割, 原告勝訴但是要補償金給被告.
原告三月才去法院提存補償金, 被告四月才被通知要定界,
才去法院將補償金提出. 也開始準備拆除占用原告的廠房部分
分割後的土地權狀五月才發出.
因為工廠還在營運, 所以設備搬移比較花時間, 目前還沒將占用之土地拆除完畢,
結果原告六月立刻提出拆屋還地之訴, 預定8月開調解庭,
但被告有把握會在七月就拆除完畢占用之部分
問題:
1. 8月開調解庭時, 占用之土地已經拆除地上物, 已經沒有占用之事實了,
這樣被告之後還會被判敗訴嗎? 可以請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嗎?
2. 補償金是要從一月法院判決確定開始算? 還是五月土地權狀的日期開始算?
P.S. 請教過兩位律師, 結果答案不一樣...:p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