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作者: hh47 (百事可樂)   2017-11-09 19:58:56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hh47: 我離開智慧局十幾年了,沒印象當時判斷擬制新穎性有態樣(4) 11/09 19:08
: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2004年版)(距今13年)
: 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
: 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引證文件中所載之先前技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
: (1)完全相同
: (2)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 (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 (4)差異僅在於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 (2-3-6頁至2-3-7頁)
: 2.7.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概念
: 判斷基準準用本章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所載之內容,並
: 得參酌後申請案之說明書、圖式及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
: 解申請專利之發明
: (2-3-16頁)
: 2009年版亦同
: 這樣應該是有態樣(4)吧
: 除非你要說「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 不等於「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的確有,我記漏了。謝謝你。
是啊,參酌引證文件,就是單一引證那一份。
你不是主張當用到(4)時,就是引證文件不充分
“必須”另搭配輔助文件乙嗎?
: 我比較笨,如果要這樣說的話請告訴我論理的過程為甚麼兩者會不相等
比較笨沒關係。仍謝謝你的熱心,打了自己的臉。
作者: ipme (oOpz!!!)   2017-11-09 20:00:00
哈哈哈 強!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的範例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9 20:06:00
我已經舉判決告訴你法院實際上就是要看到證據,你要說通常知識的根據在哪
作者: ipme (oOpz!!!)   2017-11-09 20:08:00
別ㄠ了 是拉不下臉嗎審查階段什麼叫"引證文件" 你自己去搞清楚好嗎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9 20:12:00
照你這樣說為什麼要有A的存在?就只要有X跟Y啊
作者: hh47 (百事可樂)   2017-11-09 20:13:00
"參考現有技術水平文件 乙" 這東西是你自己講的 就算真有這東西 它並不叫引證文件我不需講太多 你自己收一收吧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09 20:19:00
精彩! 推一個!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9 20:19:00
照你這樣說為什麼要有A的存在?就只要有X跟Y啊well, 我用詞不當自己收一收,那沒有證據是否能支持通常知識呢?hh47原文寫"......不是借助輔助文件乙"我的原文寫的是"參考現有技術水平文件 乙(A)"是誰要被打臉,我不想講了如果是X或Y的文件,在訴願階段是不能送進去的但是A的文件可以吧來一個沒證據支持通常知識的,103行專訴82,法院不採信,所以你們一直堅持的不用文件乙(A)的證據何在?法院的實務就是要你提出證據舊基準說參酌引證文件...並得參酌通常知識你只參酌引證文件本身得到的是甚麼?阿就引證文件裡有寫可替換的,這種時候直接用(1)或(2)就解決了嘛你要參酌通常知識,也就是後來的態樣(4)的時候不用證明通常知識是甚麼?
作者: alicg (四月雪)   2017-11-09 20:57:00
哇!精彩精彩!h大來美發展真的也算是智慧局之光了!
作者: Artymo   2017-11-09 22:34:00
拜託,智慧局的經驗就不要講出來丟人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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