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作者: vicissitudes (無白)   2017-11-08 11:16:25
: 推 vicissitudes: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8:58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8:59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9:00
: 推 ipme: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0:54
: → ipme: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0:54
: → ipme: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0:55
: → ipme: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0:56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直接回文 不是什麼喜歡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麼繞圈子 為什麼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現在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態樣(4)的規定
就會有這種兩發明很相近 產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權的情況
所以「現在才要」設一個態樣(4)在前端就擋掉不是嗎?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爭執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1-08 11:57:00
這結論蠻怪的 畢竟均等跟置換不是一樣概念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8 11:59:00
法院現在的判斷就是要能發揮同樣效果->最嚴格來說均等(equivalent)就是符合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所以均等物勢必發揮同樣的效果(應該無誤?)那我們直接討論一個比較明確定義的均等物的案例是比較不容易出現爭論的不是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1-08 12:14:00
我少寫了 慣用手段跟直接^^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7-11-08 12:38:00
均等和置換不一樣,還是細分好一點,wfr與phosita的置換phosita的置換必需要有實際證據支持,而不非必要與wfr扯在一起推文贅字,我發文好了
作者: ides13 (juso)   2017-11-08 12:49:00
甲乙互告,不是專利法所允許或鼓勵的嗎?克服進步性後,就可以在別人的範圍內,挖出一個自己的範圍倒是要考慮,一個產品被兩個人告的公眾。如果後案的提出對於技術的進步沒有多大幫助的話,是否值得給予的保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