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作者: alicg (四月雪)   2017-11-08 03:28:40
「若技術內容差異甚小之二申請案先後申請,於後申請案申請時,先申請案尚未公開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僅得以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
請原則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若後申請案非屬喪失新穎性之態樣,則是否應核准該後申
請案?若予核准,則該二專利可能互相落入對方之專利權之均等範圍內…(以下略)」
好吧,是這裡吧?就一個一個來,不要混著談,不要模糊焦點。
甲claim a b c1
乙claim a b c2
甲先申請,甲的均等範圍是abc1及於c2,乙的範圍至少有abc2
現在上法院了,因為甲侵權了乙?
乙當然可以告很多人不管他們落不落入,但濫訴跟告爽的不算,
被律師鼓勵興訟的也不算,這樣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
玩大一點好了。有沒有人要去問張仁平,甲真的侵權了乙?
上面引述段落的詮釋,適用在甲乙這種情況嗎?
我同twyesman大大觀點一樣,乙不要被無效就該偷笑了。
作者: hh47 (百事可樂)   2017-11-08 04:08:00
a大也跳下下玩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8 07:37:00
那照這樣講一開始幹嘛給乙專利?如果有檢索到甲的話這樣論證下,不管哪一種論點都導向了擬制喪失新穎性以及專31引入態樣(4)規則的合理性啊~"~
作者: vicissitudes (無白)   2017-11-08 08:58:00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作者: twinway (證券+期貨雙證照)   2017-11-08 09:26:00
推樓上
作者: taromsejara (日出恆河)   2017-11-08 10:04:00
同意4F的說法
作者: ipme (oOpz!!!)   2017-11-08 10:54:00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8 11:41:00
是說如果沒有態樣(4)的話請問怎麼無效?乙相對於甲來說不符合(1)(2)(3)的態樣,所以甲想無效乙就變成要創造新學說、新態樣,那會創造怎樣的態樣?不就是尚包括(4)差異僅在依通常知識均等(可直接置換)然後繞了一圈,告了之後就是創造了態樣(4),洽證明態樣(4)的合理
作者: vicissitudes (無白)   2017-11-08 11:52:00
你說得沒錯 我打錯了應該是甲乙可以互告侵權除非甲有一案兩請 審查乙時委員沒發現甲新型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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