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仲介買了屋齡約為兩年的新古屋,
屋主沒入住過,頭期款、服務費以及完稅款已經轉至履保戶,
契約書上明訂2021/01/31交屋,但於2021/01/18找驗屋公司驗屋後,
發現漏水,空心磁磚等問題,我方要求修繕完成後才進行後續過戶交屋。
由於還在建商的保固期內,所以漏水部分會修繕,
但在空心磁磚的認定上,建商認為現況沒有裂痕或蹺曲的情況,所以不修。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空心磁磚到底有沒有相關法規,我能找到的只有以下規範,
https://pcces.pcc.gov.tw/CSINewForum/default.aspx?g=posts&t=286
2. 以現在的情況,可以說是賣方因為修繕造成延遲交屋,
買方可以依合約所寫每個工作日要求萬分之五當作違約金嗎?
3. 房仲方的代書說目前的狀況是雙方同意暫停過戶,不算延遲交屋,是對的嗎?
4. 房屋複驗買方認為是因為房屋瑕疵造成須要多付的款項,可以要求賣方支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