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作者: enderlcy ( )   2015-03-04 00:20:54
事實經過:
勞基法 第 30-1 條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問題:
法條中的二週的起始點計算怎麼決定?
假設目前工作6天休息1天後,要立刻做12天在休息2天有無違反上述法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04 11:52:00
休息日後第一個上班日起算啊...這可以問你們公司的人事單位,他應該要知道
作者: v3su   2015-03-04 12:05:00
贊成樓上說法+1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04 18:13:00
原則違反,但若因為公司工作特性,協議的話,應該可以阻卻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05 08:08:00
是公司排假怕違反勞基法所以上來問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05 18:35:00
怕排假違反,就開勞資協議吧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05 22:05:00
如果你是勞方,你同意公司也不反對,本來就沒有違法之虞如果你是資方,你排了勞工有意見這樣就不行..差別在一個會水桶另一個不會....XD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06 02:50:00
要用這條前你要先確定你是公告指定的行業,不然還是每七天至少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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