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網路上發現德國刑事法第175條
1871年的原始條文是
非自然姦淫、男子與男子間性交以及人類對野獸性交者,處監禁刑或褫奪公權。
此條文在1994年廢除
我知道中華民國的民法和德國幾乎相同
但我不知道刑法是否也是如此
想請問一下中華民國刑法有曾經出現過類似這條的內容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17 16:52:00有啊,最早的強姦罪條文,不就是了???當然,最晚的就如之前通姦罪,不包含同性的部分反正法條去找大致上都有,從性器接合論,轉變為廣義性交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9-17 17:04:00法律壓迫男同志的國家在早期不少阿 畢竟早期對同性戀的認知更傾向疾病 跟散播愛滋病屬於犯罪很像就算現在還是有國家視為犯罪的
作者:
CKYww (CKY)
2020-09-17 19:57:001樓484搞錯原po的問題啦?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17 20:15:00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7 20:33:00???1樓有仔細看完問題再回覆嗎XD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9-17 21:27:00一樓那叫做__人不帶髒字,或者現代語叫高級黑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7 23:19:00可是我無法理解原波詢問關於因性傾向之差異於我國刑法有無受到差別待遇的問題,會需要用到高級黑欸。原波的問題滿正常的阿。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8 08:43:00西元1871年是原波敘述德國之立法沿革吧?他的問題是:中華民國刑法有曾經出現過類似立法嗎?矧原波提到德國至1994年始廢除該處罰,斯時中華民國政府亦存在啦~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9-18 14:08:00立法者應該有"參考"德國 參考日本可能就沒有 日本在民國成立前就廢止類似條文了不過算上早期對同性戀的觀念 可能也很難說立法者具體是參考哪個國家 畢竟很多國家都有類似條文 德國也不是最早有類似法案的國家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09-18 22:25:00有啊 通姦除罪前 範圍只鎖定在男女之間的「姦」所以同性性交當作「姦」的行為簡直是不把同性當人看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20-09-18 22:49:00
法源法律網有民國17年的舊刑法,初步看起來沒有…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9 05:59:00我國過往實務見解將刑法舊通姦罪之通姦、相姦行為限於男女性器接合之狹義性交定義上。男女非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像口腔性交或肛門性交等等)則不在通姦、相姦行為之列。反過來說,於舊法時期,如果男同性戀者與有夫之婦為性器接合,亦屬舊通姦罪處罰之行為。此規範顯跟「迫害男同性性傾向者」無涉,反而在這種差別待遇之解釋下,對異性性傾向者較為不利;更與前揭德國刑法明文處罰男同性戀者間之性交行為無類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