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車禍和解書問題

作者: askquestion (問問題)   2020-09-16 11:41:03
日前我方在國道應未注意前方狀況而追撞前車,因我方並無保險,目前由本人與對方保險
公司談妥4萬元和解(只有車損)
附上和解書
https://imgur.com/a/ZUl9tff
1.想問一下這份和解書這樣有沒有疏漏的地方要補充呢?
(上網看有的和解書會提到這句"若已提出刑事告訴,乙方同意簽立撤回狀向法院撤回告訴
")
2.對方委託保險公司直接與我和解,但對方立和解書人是寫保險公司,這部份不曉得合不
合理,保險公司都是這種處理模式嗎? 這樣日後會不會發生當事人又可以向我求償的情況
呢?
3.和解書部份目前是由對方保險公司填妥,請我確認無誤簽名後再寄回就完成和解,這過
程有沒有需注意的地方?
4.和解的時間地點我是否要填上比較恰當?
謝謝各位解惑!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16 15:10:00
對方沒有受傷,原則上並無刑事上的責任,只有民事上的責任。
作者: toyamaka   2020-09-16 22:45:00
本身前理賠人員,這樣寫法沒問題,會寫公司名稱是因為他有車體險,富邦已經先行修復後代位求償而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17 08:47:00
沒問題是兩造覺得沒問題,但在第三人眼中看卻問題多多以前曾經被追尾,對方保險寄來的和解書,被我退回去重寫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17 08:52:00
1.車禍部分就算對方有受傷,乙方(保險公司)也並非告訴權人,因此也無權提起告訴,況且我國刑事司法實務,認為「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拋棄或捨棄。《刑事撤回告訴狀》是要在訂立和解書時,當場請告訴人簽名,當然被告要預先擬好《刑事撤回告訴狀》的內容。2.財產保險的保險代位權在《保險法》第53條有規定。但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只在理賠的額度範圍內有代位行使的權利,超額的部分不得代位,受害人仍可自行請求。例如:受害人車損50萬,但保險公司理賠30萬,剩餘的20萬,受害人仍可向加害人另行請求。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身保險沒有代位權(《保險法》第103條及第130條、第135條、第135條之4準用第103條)。因此受害者受領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後,仍可向加害人求償。3.4.有疑慮的話,就到對方的保險公司簽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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