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到簡易庭通知書

作者: bwv1006 (busy to live?)   2014-07-15 07:37:06
各位版友好,愈到的情況如下:
之前對於ptt貼上蘋果一週刊的新聞,標題為副校長妻撞學生 慈濟人稱「有緣」
內容連結如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hot/20110302/15115
本人在ptt推文被當事人以 刑法「妨害名譽」控告,經過偵查庭審理後認定推文內容
「尚難認定影射或詆毀告訴人名譽之事,而與刑法公然侮辱、毀謗罪構成要件有關」
不起訴。
爾後新聞事件中的學生與家長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要諸多推文者賠償1萬至6
萬不等,本人部份被求償3萬。向公司請假去開了一次庭之後法院又因為某些理由擇期
再審。
本人之後申請了移轉管轄被以「ptt設於台北郵政信箱13-141號,該研究設復函本院載
明可稽,該往戰所在地或原告住、居所地或被告之行為地之法院,自均可認為係本侵權
行為之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即屬所謂之行為地,本院就聲請移轉管
轄與上開規定不合,不予准許」
本人住在花蓮,要往返台北開庭除了舟車勞頓也花費不少交通、住宿費用,因此
想請問版友幾個問題:
1.簡易庭當天若公司要上班,需要哪些文件才能向法院請假?
2.若請假後,可以答辯狀寄過去作為本人的聲明嗎?(開過一次簡易庭,當事人要我賠
償,我則認為是評論報導,毫無交集。)
以上發文若有不妥處再請版友指正、賜教 謝謝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08:24:00
您這部分跟本人提告Redwing13案相同篇文: 關於Redwing13自稱律師案..(已提出告訴)對方是先付裁判費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一審訴訟中,此簡單宜速結織事件,以簡易訴訟程序處理。 關於管轄部分,在合意管轄駁回後,尚可提指定管轄(指管轄不明可由上級法院再做裁示),此部分你可跟法院訴訟輔導課詢問。但台北這邊的,當天請假是可以的,可以身體突然不適,用打電話方式。但要注意,法院審理有分<程序與實質辯論終結>不同庭建議辯論終結前, 先跟對方做好【和解】,請google和解的效力,你說 "請假寄答辯狀" 只要辯論終結前都可寄。 因你已開過一次庭,要注意此部分。不知您看得懂本人的意思嗎? 請假是可以的,但是絕對不能請辯論庭。 這部分你要先問書記官。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7-15 08:47:00
委任律師協助比較方便...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08:48:00
跟樓上的案子有差,但是訴訟持程序問題會建議您打電話給該股書記官,請問他如何請假(陳報狀)或者是否可以請假等.如果要陳明您想法,可以委任律師或者到庭陳述意見或者問下是否可答辯狀說明,有時候到庭才可以當場了解狀況再決定要和解還是不賠償,加油囉~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5 09:04:00
miropre及sy答的都很不錯, 建議和解為宜。不用請律師,費用不符。可問書記官與法院訴訟輔導課。它們不會亂答。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4-07-15 09:20:00
刑事已經不起訴,民事別太擔心X更不用急著和解,除非你不想陪他玩了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10:38:00
所以才說要看法官心證,所以才建議出庭和委任律師,實際上這裡看不到你的評論內容,很難認定是否侵權,和解是結束的一種方式,但是有時候有些事情只是兩方認知的差異而已,難謂違法. (還有,請不要自賣自瓜誤導當事人)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1:26:00
民庭法官會希望案件獲得和解,有的法官還會幫忙居中當庭協調。 對照本人在法拍圈的訴訟,這都是小額訴訟。 要注意您已開過一次庭,民庭的辯論終結你要先當庭確認。 和解不和解,是您可看起訴人提的請求依據,若您敗訴,尚可能要付裁判費等訴訟費用。不要問律師,直接問訴訟輔導課,還有旁邊的免費律師【你這相當小額】最多請律師寫狀就好。【Redwin13自稱律師的誹謗他人案】本人也將讓其受法律最正義、與嚴厲的處分。也已提報律師公會!版上一般律師不會"自稱律師",縱為 <律師> 沒經驗的部分,一定或應宜謹慎發言。 多幫助別人是很好的事!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4-07-15 12:57:00
不要一直推不相關的私人恩怨好嗎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3:15:00
沒人在討論私人恩怨,請看清楚我推的文,我做法拍屋處理過一些非訴訟或訴訟的糾紛,經驗可貴分享給人。[Redwin13自稱律師的誹謗他人案]遲早都要賠償 !!我做的法拍屋是合法經營的,不點交也要談到合法,"海哥" 因為一些房子等緣故也是朋友。都會給面子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14:38:00
我和原PO談過,這案子跟您[經手]的不同喔,所以不要誤導了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4:58:00
何來誤導? 網路就是有這種莫須有之詞!本司法清流團隊,從不會亂批評他人言論。除非對方先做侵害之行為。 這是業界的基本常識。Redwing13之前很大聲,現在嘴巴是不是閉起來了?我們有【逼】他嗎? 業界沒人用逼的,是靠【理】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15:29:00
他已經取得刑事不起訴處分書了,這案子真的不一樣...還有,這裡是法律版,請尊重版友,回歸版旨.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5:33:00
他篇文已寫不起訴,但對方告民庭,這我都看過了,不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15:34:00
您知道原告是誰嗎?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5:35:00
需爭論。Redwing最不尊重他人,黃先生很尊重人。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15:36:00
您知道這位版友說了什麼內容嗎?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5:37:00
篇文不是有寫 ~~~~ 看起來是他推文,被新聞當事人告原告是誰有很重要嗎? 有沒有犯罪事實,有無侵害是重點!!! 他沒講的部分,本人不便猜。黃先生不是靠受人委託案件過生活。黃先生是委託案件給有能力人。Redwing被告就很像此事,不是光自稱律師就可被告。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15:43:00
很重要阿 另外 不要再黃先生了他和b版友一點關係都沒有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5:57:00
黃先生不需要跟誰有關係,但目前跟Redwing有刑民關係【重點是犯罪事實】跟犯後態度,跟是誰告關係較小。奇怪,網路就是有為"反"而反的人。現實反而不會。
作者: irvinglove (向下墮落怪竹竿)   2014-07-15 16:07:00
整天出來給人反的也很少見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6:25:00
又在反! 認真回答問題,也被說 "反~"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15 16:55:00
請版主裁決吧~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8:21:00
【你反人.自己對得起良心就好了】還要拖個版主下水?本人回答b君篇文,皆看清楚他原文,講述其疑問。我對得起我的良心~~~~~~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07-15 19:09:00
找律師有找律師的優點,就不用自己跑一趟;而刑事不起訴、民事卻要賠的案例很多,也別以為刑事不起訴就輕忽。案件金額低的話,不出庭也只是最多被判賠三萬,如何取捨,就看原po如何斟酌。只是訴訟輔導通常不會講實體問題,本件找訴訟輔導可能效果不好;建議可將對方書狀找律師協助,法扶基金會也有法律諮詢,或縣市政府應該都有,可以找一下。只是,有句話是【免費的最貴】,參考看看吧。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19:30:00
這alawyer此次就答的很讚~ 也是推一個.對事不對人....專業、中肯.........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5 22:49:00
莫名其妙亂推是自己給自己增加信心嗎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07-15 23:09:00
他只要一扯到你就會開始超展開,明明一開始很正常啊XD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5 23:11:00
科,有這麼寂寞嗎,不過他打賭還欠我十萬耶話說他哪來資格評論A大的法律意見....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23:17:00
Redwing13你嘴巴真的很惡毒..與扭曲..我有批評誰?你已經被告了,就乖乖道歉遲早要道歉,真的很誇張今天太忙還未再聯絡 "潘正芬律師"但五天前已先告知本人在業界的社會地位之累積不是你所知,已說過你犯錯就是要先道歉。 這是非訟之行規部分,不用言明[在業界是互相尊重的,絕不會口出惡言,第一次遇到如Redwing之人,我大開眼界,完全無視法治之存在!!]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5 23:33:00
頗好笑,那就慢慢看你在業界的地位如何
作者: sleeptiger (雅痞)   2014-07-15 23:33:00
姑不論其它 原文哪裡有講到合意和指定管轄?怎會扯到這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5 23:34:00
本篇你所提的法律意見根本答非所問扯東扯西只是要扯本案跟與我的案件有關,程度如何自有公斷,等著看看你被認證的法律程度吧
作者: irvinglove (向下墮落怪竹竿)   2014-07-15 23:36:00
我要來催稿啦 上次不是說還要後續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5 23:37:00
我最近再寫一件訴願函,轉貼新聞部分構不構成310這會寫啦,荒謬的法律意見當然要用正確的知識去導正只是上次結尾寫得太正式,總覺得不能隨便亂寫要附實務判決及相關法律意見,又不像某人可以用涉犯N罪,罪證確鑿的論述方式
作者: irvinglove (向下墮落怪竹竿)   2014-07-15 23:41:00
好的 辛苦了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5 23:41:00
不過因為最近協辦一件奢侈稅的案件,架構跟策略花費大部分的時間,要從復查程序開始玩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5 23:56:00
"荒謬的法律意見?" 你真的很好笑,你閉嘴了三天出來惡性不改,你先道歉就對了...完全沒法治觀念本人"專"懲治惡人,你講話可以。但你犯罪部分已然交付地檢署。不要再有新事實新證據。這要 "潘正芬律師" 再教你一次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07-16 00:05:00
miro的法律見解的確很"獨特" 不曉得是從那國學來的??
作者: irvinglove (向下墮落怪竹竿)   2014-07-16 00:12:00
Redwing板友能說說他這樣的言論有沒有觸犯301 309之嫌?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6 00:21:00
科,你要不要更新一下你能查到的資料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0:21:00
總是這幾個ID,Redwing13都封口很久了,你們也要試試發言可以,不要用負面言論是做人基本道理!!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6 00:22:00
科科,不要幻想我封口啦,最近忙正式沒時間理你而已科科,講你法學程度不好就是負面言論?要不要看一下你給的法律意見品質?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0:24:00
潘正芬律師當然已經表示了~黃先生在業界人家總是互相多少給個面子,這是做人基本。 只有網路的人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6 00:25:00
IR大,對於法學素養突破天際的神人,我恐怕無法評論反正某人是不談法律的XD科,要唬爛啥,我怕你被潘律師噴呀,另外我早離職了資料要不要更新一下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0:27:00
慣用負面言論誹謗人,終至觸法。奉勸請有法治觀念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6 00:28:00
也是,比起幻想告人就可讓人封口而自鳴得意的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0:28:00
離職不是重點,重點是人家對你的評價。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0:29:00
你多說,就有多的事實與證據。 我就陪你聊聊...本人作法拍屋事業。 不比法學素養,但要比你應該
作者: Redwing13 (Redwing)   2014-07-16 00:30:00
另外打賭輸的10萬是啥時要付?不論法學素養,光論誠信,版上自有公評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0:31:00
也沒有資格。 因為你不懂這個圈子。 我等你的新事實然後呢? 你還要說何? 我很想聽...我不需要跟你 "比" 。台北律師公會我都具名查核了...我是在做事,不是在比我覺得非常好笑...與有趣... 你這樣態度的人
作者: Roy22 (R.H.)   2014-07-16 00:34:00
麻煩要鬧版滾遠點好嗎 不要每次回答就要故意扯ㄧ堆還諷刺 你不煩其他人看得煩 要對嗆麻煩請另外開文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0:36:00
在檢察官面前會用哪種"態度"回答....之後,民事賠償你要如何處理?Roy22你是在說Redwing13還是? 請"表示清楚"Redwing用的詞已經超乎 "法學" 所能想像。明天10:20 會再去台北地檢署第三辦公室,本人為告訴人。有要找黃先生的人,明天該時間可去辛亥路。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07-16 01:13:00
又要約出來賭十萬嗎XDDDD
作者: adu (^_^)   2014-07-16 04:49:00
有懶人包嗎?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5:55:00
Redwin13消失一陣與出現的"行為"方式與"行為"心態,Redwin13消失一陣與出現的"行為"方式與"行為"心態,參酌最近看的-- 犯罪學 (古典緊張犯罪理論)避免痛苦受阻而有的緊張行為,可見一二。今日將前往台北地檢署第三辦公室,有興趣者可於該處與黃先生一談。
作者: zzzxxx777   2014-07-16 09:00:00
哇 換一篇又開始了…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09:52:00
不稱懶人包..稱 <刑案紀錄> 近期視情況將會於版揭諸.含黃先生與<重量級法界人士>就案情的諮商與討論對話此部分可供教學實有必要提供版眾學習。
作者: ks031239 (月明月隱)   2014-07-16 17:40:00
之前的文章沒人理你了你又跑來鬧別人文章嗎?給意見每篇都能扯到Redwin13也太厲害 還用自己分身推自己的推文在國考板 VIO檢舉板 LAW板 NTU板可以看到黃先生同樣推文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6 18:26:00
請看清楚本人推文再做評論,自己分身是何意思?相關案已在偵查中....請勿再"為反而反"一錯再錯!已清楚明確作意思之表示~~此篇文黃先生本個人良心,認真回答法院管轄及請假等莫名遭板友批評,僅提供相關提告證據 :網址: http://ppt.cc/HFE4 供版友備查與學習。內有蒐證照片。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7-17 10:11:00
等到檢察官真的起訴,和之後有判決書再貼上來吧= =
作者: miroprespoka (怡琦 (請Q我))   2014-07-17 11:20:00
起訴? 本人沒有在討論 <起訴> 的.....黃先生只做社會正義與公益之事...有版友今日反映,Redwing常以自己有法律知識於男人版發言,酸別人言論。 可見不只是本人受害!!逐漸明朗化了~ 本人一開始即覺得世上怎可能有這樣對法治觀念無存的人...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7-19 02:54:00
沒錯 同意就是有樓上這種人 確實有存在
作者: lang0720 (西瓜)   2014-07-22 00:47:00
有夠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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