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報告

作者: roc78107 (大頭)   2008-05-12 21:33:18
要討論意圖與行為是否具有可分離性,為了避免定義上的歧異而造成No substantial
disagreement without verbal agreement. 所以我將行為定義為「充分的被自由意志所
推動的自由事件」、將意圖的定義線暫時擱置留待下面的討論,所以,問題也就等價於「
充分的被自由意志所推動的自由事件,若抽離意圖,是否有意義?」
先從學界對於這個主題的看法切入。支持意圖與行為可分離的James Rachels 舉出拜訪祖
母與終止治療的兩個例子來說明:就算是做同樣一個行為,但是意圖還是能夠不一樣;另
一方面,Sullivan則提出 “there are no intentionless choices”認為行為如果抽離
了意圖,則行為便會消失、沒有了意義。兩者的主張都讓人沒有什麼問題,但是矛盾相斥
的主張是不會同時正確的,所以問題就出在於:兩者「意圖」的定義並不相同,之前有提
到意圖可分為:伴隨性意圖與目的性意圖,James Rachels 所說的意圖,是指目的性意圖
,也就是我們日常生活在用的「目標」,就這點來說,意圖與行為的確是可分離的,因為
我們就算是目標不同,還是有可能或做同樣的行為,例如:騎腳踏車,有些人的目標可能
是做中短距離的移動、有些人的目標可能是健身。而Sullivan 所用意圖的定義則為伴隨
性意圖,也就是非預期事件後果的意圖,每一個行動背後必定伴隨著一特定的伴隨性意圖
,拿James Rachels舉的拜訪祖母的例子,如果把伴隨性意圖抽離開來,拜訪祖母就變成
了這樣的描述──「一個人與另一個人同時在一空間內」,又因為我們定義了行為是充份
由自由意志所推動的自由事件,所以隨著把伴隨性意圖漸漸抽離,會使得這一個「動作」
由自由事件的一端,漸漸的移動到不屬於行為,完全由因果等自然法則推動的自然事件。
我認為一個行為所必然具有,且不能抽離的伴隨性意圖就好比是「前提條件」,行為必須
具備了前提條件,我們才能進一步的去認識目的性意圖。否則,如果現在伴隨性意圖不存
在了,行為轉變成動作,那麼討論目的性意圖也就變成毫無意義了,因為目的性意圖是預
期事件後果的意圖,舉剛剛說過的例子:「一個人與另一個人同時在一空間內」,我們幾
乎是不太可能去討論預期這個「行動」後果的意圖,也就是目的性意圖。
最後,因為意圖在上面被我們二分為兩類,所以關於「意圖與行為可分離否?」我的結論
是「在伴隨性意圖沒有被抽離的情況下,目的性意圖是可分離的;而當伴隨性意圖被抽離時,討論目的性意圖也顯得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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