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產業稅額代表制代議制度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8-14 21:58:49
※ 引述《joyjoey0311 (想不到午餐要吃啥)》之銘言:
: 關於以稅額進行代議制度我一直都有一個類似的想法,就是讓相同產業企業組成行會
: 或是協會的單位,以此單位向政府繳交費用,藉此可以在議會中購買席次。詳細設計
: .....
國會議員的選舉辦法會顯著影響國會的組成,進而影響其運作,而其運作
會顯著影響全國人民權益。
國會的職能乃為實踐該國憲法對全民權利義務之分配與保護,而這又和該
憲法基本精神密切相關。
從而,單純跳到國會議員選舉制度並不適切。
歷史實例如日本於二戰前乃神帝領導之帝國而戰敗後國體改變為(民主)共
和國。此國體改變令戰敗前肢大日本帝國憲法精神與架構乃至於對帝國議會
的規定,與戰敗後的日本國顯著不同。
大日本帝國憲法規定敘明,本帝國統治全全屬於神聖天皇,而帝國議會乃
協贊天皇行使立法權之機構。議會之組成,憲法規定分為貴族院和眾議院;
前者成員依貴族令規定,以皇族、貴族及「簡任」議員組成,而後者依選舉
法規定,以公選之議員組成。惟,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爲兩議院議員。
準此授權,貴族令規定了皇族、華族(對應憲法之貴族)和敕任議員所構成
。敕任議員又分敕選議員、帝國學士院會員議員、多額納稅者議員以及朝鮮
敕選議員・台灣敕選議員。
戰敗後日本國國體大變,天皇僅為本國國民整體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
在的全體日本國民的意志為依據。再者,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從而,為天皇服務之帝國議會改為為全體國民服務的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
院組成)。而既然全民於法律有平等地位,兩議院的議員及其選舉人的資格,
由法律規定之。但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門第、教育、財產
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從而取消前帝國貴族院之皇族、華族和敕任議員
。另,前帝國憲法禁止任何人同時任兩院議員之規定,戰後新憲法維持之。
綜上可知,討論或設計一國國會議員之選舉辦法,不能不先釐清該國之國體
(國家權利主體)以及國民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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