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母自殺致房成凶宅 女兒繼承遺產需賠屋主304萬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3-04 15:34:45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303/1307120/
新竹1名林姓婦人前年3月向胡姓屋主承租1處套房,住滿1年前又續約,
只是林婦於2017年9月在套房內燒炭自殺,讓屋主的套房成凶宅,導致
屋價減損,胡姓屋主不堪房子成凶宅,不好賣且虧損,怒而向繼承死者
遺產的女兒張女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並請求賠償400萬。法官判死者女
兒應賠300餘萬元給房東,做為賠償房價崩跌的損失。
死者女兒向法官表示,她有繼承媽媽留下的不動產,也有設定抵押權,
媽媽生前留下許多債務,無力清償,要求駁回原告請求。法官調查,張
女是死者繼承人,且死者確實於該處燒炭自殺身亡,有房租契約書等,
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土地價值及建物價值減損3,04萬3,457元。
法官認,張女確為林女的繼產人,死者生前向胡女承租套房,也在該處
燒炭自殺,事實明確。且生命權是人類基本權,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
的方式,是國民不認同,也經社會多方宣導勸阻,因此自殺是為社會所
不能接受,更是被視為不孝,違反善良風俗,且在房內自殺做房子成為
凶宅,是一般人嫌惡不願買或承租,足以影響房價。
林婦自殺時,造成該處成凶宅,導致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
,侵害房屋財產利益,是有間接故意的存在,造成房價減低,兩者有相
關因果關係,加上該房已無法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法官認,原告
主張依估價師鑑定房價減損304萬3,457元是可採信的。
林婦以背於善良風俗自殺,導致原告房價減損的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張女是死者繼承人,因此死者女兒應就繼承遺產
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應賠原告304萬4357元。(突發中心楊勝裕
/新竹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0914/690942/
【更新】「自殺無冤屈」 房客跳樓判非凶宅
出版時間:2015/09/14 11:30
徐姓男子前年把北市光復南路某社區一間13樓房屋租給李姓男子
,但實際上是李男父母居住。不料李母疑因罹患乳癌心情低落,
去年2月從租屋處跳樓自殺,陳屍社區中庭。事後徐男賣屋,他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認為他的23坪房屋市價2990萬元,但買
方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
餘元,但徐男提告僅向李男求償200萬元,不料台北地院日前以
「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指,凶宅並非法律名詞,定義莫衷一是,有人依冤魂冤屈程
度分為大凶、中凶、小兇,而民間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
冤魂,附於屋宅所致,若沒有冤屈而自願求死,死亡乃其所願,
何冤之有?李母跳樓並非受到冤屈所逼,死亡之處又是在公共設
施之中庭,不應將該屋認為是凶宅,因此判李男免賠。徐已上訴
。(丁牧群/台北報導)
中庭就算了
自殺自願求死, 無冤屈真的是.....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04 16:16:00
自殺都是自願的阿,除非是被自殺 XD一個是請估價師估價損、一個是賣掉心有不甘....判決結果不同,不易外就算不是凶宅,也有人因種種原因而亂賣房不過租房子還在別人的房子搞自殺,真的很不道德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3-04 19:59:00
看到第一則新聞的想法, 終於看到一個思想比較接近一般人的法官了.
作者: playcat017 (playcat)   2018-03-11 01:04:00
有沒有冤屈請找包青天,恐龍是看不出來的。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11 22:42:00
其實包青天很恐龍、也不懂什麼較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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