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超愛回文章的,不然都會有人砍文章
※ 引述《ArMoon (心情記錄)》之銘言:
: 標題: Re: [合約] 提前告知是否還須支付一個月違約金
: 時間: Fri Mar 2 17:31:00 2018
:
: M大你好啊~
:
: 我把文章刪掉是因為已經有熱心的版友提供正解,
: 並且給你留點面子,
: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還好我把相關政府規範都備份下來了,
: 也還好有熱心版友寄信給我,
: 不然真的信了你的話了。
:
: 再貼一次給你也給廣大租屋版友參考,
: 謝謝喔~
:
: 1. 最新法令規範
: https://i.imgur.com/Ckb6gJH.jpg
:
我幫你把政府網站貼出來,底下還有檔案給你看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CB3F3C82C7F9A700&s=CADFDD9AD2D5085F
拜託,要貼,就貼政府的
不要貼什麼論壇的、律師說法之類的
你貼一個公文出來,沒有內容
誰知道你在說啥
: 2. 房客有權利檢舉房東使用不合規定的契約,最高可讓房東罰30萬
: https://i.imgur.com/VIBSIVB.jpg
自己貼的東西也自己看清楚點,"如不改正","最高"罰30萬
還記得抓盜版軟體最高可以罰多少嗎?
這種東西,寫給眼睛不好的人看的,房東根本不在乎,好嗎
因為改正就好啦
台灣慣老闆為什麼不怕被檢舉血汗?
因為
改正就好啦
:
: 3. 違約金最高只能罰一個月,而且只有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才需要被罰
: https://i.imgur.com/uWVgEVx.jpg
自己去查你第一點列的那個公文裡的文件,看看第11條規定是啥
我貼過來兩條
十一、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
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
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
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記得有鄉民把第12條貼上來問,你看這網頁,有去查第11條是啥嗎?
基本上,民法是要遵守的,那個規範也不可能違背民法
但基於契約自由的精神,只要雙方同意簽下比法律、法規更有利於承租方的約定
那就照約定走,第12條就是因此存在的
這個格式只是給一些不懂寫契約的人方便,用勾選和填數字的方式把契約寫下
簡單講就是懶人版,並不是非得照著這些文字走不可
除了勾選以外,誰說就不能改下面的文字呢?
最嚴格就是法律底線最鬆就是佛心模式
介於兩者之間有許多約定的方式,都可以另外寫下的
且....只要勾選不得提早終止契約就好啦 XD
這樣最懶
這個東西到底是在幫房東還幫房客?
我都搞不懂了
手邊有9x年的行政院範本的契約
比最新版的還龜毛
而且在每一條契約旁邊都附上相關法律供參考
:
: 4. 在各超商或文具行已被政府要求下架或更新,但許多職業房東仍然愛使用並且不符合
: 最新法令規範的契約版本。
: https://i.imgur.com/bnCeSkw.jpg
:
新的一份40元,舊的一份20元,自己印不用錢
只要不違背法令
要用哪個版本都可以,反正修改內容就好
如果你認為房東"必須"用行政院提供的那個最新"範本"
那你可以自備契約上門求租
避免房東用其他版本或是自己印的契約
:
: 希望對辛苦的租屋族能有點幫助...
: 我的房東一年估計有幾百萬的租金收入,卻為了一萬多元,跟我說他認識什麼人,叫我小
: 心一點...
:
:
: 引述《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之銘言:
: : ※ 引述《adeadway (adeadway)》之銘言:
: : : 想藉這標題問個問題
: : : 依照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
: :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
: : : 其中第12項
: : :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 : :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 □得□不得終止租約。
: : :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 □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
: : :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 : : 應賠償他方 1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 :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 : :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 : : 請問如果雙方約定為:合約期限內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 : : 那麼這第12項應該要如何勾選?
: : : 因為敘述為「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 : : 如果勾選 得終止租約
: : : 可以解釋成:有依約定期限內提前通知對方,就可以不用付違約金的意思嗎?
: : 這個591上有過一則蠻長的討論
: : 我自己的結論是不要用定型化契約
: : 因為真的有人解讀起來提前一個月講就不用付違約金
: : 生活法律版 法律板也有過幾則討論
: : 定型化契約是[範本]讓人方便拿來用
: : 但是契約只要有應記載和符合不得記載事項即可
: : 如果使用定型化契約但是反而容易引起爭議,
: : 哪幹嘛一字不改的拿去用呢?
: : 然後591的那篇文章的發問. 最後打到主管機關問,
: : 是說違約金並不受到限制, 定兩個月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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