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提前告知是否還須支付一個月違約金

作者: ArMoon (心情記錄)   2018-03-03 13:08:18
這個版也許有不少職業房東,
但是我是站在租屋族的角度,
我仔細研究了法令並請教這方面的政府單位委員,
你如果硬要說中央和地方不同,
好 那各地方的地政單位也可以去檢查房東有無違法,
四坪月收一萬二,
30坪隔成8間,
這安全問題也值得討論。
再不然我到國稅局也可以,
職業房東通常租出去很多房子,
政府人員絕對不會嫌稅收太少,
在2017.1.1後,中華民國給了房客不少保障。
政府在106年就規定要按新版租賃契約規定,
具有法律效力,
若使用106以前的合約,
非但不具法律效力還可以限期改善,
好吧!那房東你租了20間房你就一間一間去改吧!
改了你也收不了違約金了,
我頂多付了租金住好住滿,
沒什麼損失,
倒是房東的名字就會在政府單位記上一筆。
在我的例子,
最後一提到法律,
房東就變得很好說話,
不然一開始房東說他認識某某某,
你最好趕快繳錢,
最後房東同意一毛違約金也不用付。
我說沒關係阿,
我就多付你一萬二,
五月到了我就去報稅,
同樣道理,收據該怎麼開就怎麼開,
房東還跟我說你不能去報稅,
我說不然我們立刻來修改合約也可以。
房東也知道,
為了多收這一萬二,
每年一兩百萬的房租收入,
又被政府盯的更緊,
對他不見得是好事。
不是鼓勵大家去跟房東吵架,
互相給方便最好,
提早搬走我覺得給個3000元都可以接受,
但一開口就說按合約請給一萬二,
不好意思,你給的合約政府早就規定不能流通了。
記住了,
房東跟妳argue一定要付多少錢,
你拿著租賃正本去給消保官,國稅局,地政處,
頂多請特休假一天,
對於房客來說,
一點損失都沒有。
※ 引述《Hermess (取之有道)》之銘言:
: ※ 引述《ArMoon (心情記錄)》之銘言:
: : M大你好啊~
: : 我把文章刪掉是因為已經有熱心的版友提供正解,
: : 並且給你留點面子,
: :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這麼喜歡看政府的資料怎麼會都只看半套呢?這斷章取義是不知道是故意還是不懂就是

: 總結來說。不動產租賃定型化契約的權責單位是【消保處】。也就是說:消保處只針對

: 範 【企業對消費者】。
: 整個就是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
: 所以【出租人是企業經營者】且【承租人非企業經營者】的情況下才會適用這個隸屬於

: 保法的不動產租賃定型化契約。如果沒有所謂【消費者】的情況下。自然不適用【消保

: 】
: 【出租人:企業。承租人:房客】適用
: 【出租人:房東。承租人:企業】不適用
: 【出租人:企業。承租人:企業】不適用
: 【出租人:房東。承租人:房客】不適用
: 有看懂了嗎?
: 如果根本就不適用。就不會有所謂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當然。消保處有回應過:反覆實施出租行為。並以出租為業者。都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

: 但是實際致電消保處。得到的回應是一般自有屋固定收租。就算擁有五間房屋。也不被

: 定為企業經營者。針對這樣的房東的申訴。消保處不受理。
: 不是企業經營者。就不受消保法規範。不受消保法規範。就不受租賃定型化契約事項規

: 。就沒有所謂違約金不得大於一個月的問題。懂了嗎?
: 更不用說消保法17條第1項是針對【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就算是企業租給個人。只要

: 約不是使用定型化契約。而是兩方個別磋商而訂立。一樣不適用所謂【房屋租賃「定型

: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違約金不得大於一個月】的規範。
: 還有你很興奮很興奮找到的
: 2. 房客有權利檢舉房東使用不合規定的契約,最高可讓房東罰30萬
: 這是【消費者保護法】56條之1的規定。
: 有注意到嗎?對。又是【消保法】。非企業與消費者間的糾紛消保處不受理喔。揪咪。
: 另外。面子不是別人想留就能留的。是自己給自己的。
: ※ 引述《ArMoon (心情記錄)》之銘言:
: : M大你好啊~
: : 我把文章刪掉是因為已經有熱心的版友提供正解,
: : 並且給你留點面子,
: :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 還好我把相關政府規範都備份下來了,
: : 也還好有熱心版友寄信給我,
: : 不然真的信了你的話了。
: : 再貼一次給你也給廣大租屋版友參考,
: : 謝謝喔~
: : 1. 最新法令規範
: : https://i.imgur.com/Ckb6gJH.jpg
: : 2. 房客有權利檢舉房東使用不合規定的契約,最高可讓房東罰30萬
: : https://i.imgur.com/VIBSIVB.jpg
: : 3. 違約金最高只能罰一個月,而且只有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才需要被罰
: : https://i.imgur.com/uWVgEVx.jpg
: : 4. 在各超商或文具行已被政府要求下架或更新,但許多職業房東仍然愛使用並且不

: 合
: : 最新法令規範的契約版本。
: : https://i.imgur.com/bnCeSkw.jpg
: : 希望對辛苦的租屋族能有點幫助...
: : 我的房東一年估計有幾百萬的租金收入,卻為了一萬多元,跟我說他認識什麼人,叫

: 小
: : 心一點...
: : 引述《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之銘言:
作者: ArMoon (心情記錄)   2018-03-03 13:17:00
奉公守法的好房東,絕對不會在法令實施一年後還拿市面上買不到的不合理合約給你簽,所以根本不必怕房東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3 15:01:00
ArMoon: :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我是針對你這句話是錯誤的。不要一直故左右而言它。說錯話就道歉就好啊。
作者: ArMoon (心情記錄)   2018-03-03 15:48:00
謝謝樓上提醒m道歉,明顯誤導版友,明文如下 https://i.imgur.com/FdvzEd5.jpg 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https://i.imgur.com/hrUy86z.jpg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3 16:40:00
我是針對著ArMoon版友說的。他拿定型化契約說是法規?不過如果仍是這個態度我想也不需要討論了。畢竟為反而反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03 21:29:00
做法正確,但態度錯誤,你真的沒經驗....國稅局阿,要不是缺業績或你拼命檢舉年收200萬這種小毛頭case它們根本不想理....它們人力有限,要抓也是先抓大條的,對國家貢獻值才高阿話說,你房東如果有繳稅,你請特休就是白跑一天而已 XD30坪隔成8間,你可以主張你的房東這樣算是企業經營者最後看主管機關怎麼認定,甚至到法官那邊怎麼認定要我來看,這99%會被認定成企業經營者1%就是....人家有關係,硬要跟你談死的法律你也拿他沒皮條....這就是台灣....唉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3 22:26:00
關於隔套持有我問過了。僅持有數間不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因為房東可以主張投資。消保處舉的例子是說類似個人買股票跟風險投資公司之類的差異。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03 22:27:00
接電話的人不一樣,答案就不一樣了 XD之前有關高速公路速限問題,同一單位,不同人認知也不同..法律應該要明訂幾間以上視為企業經營,這樣比較清楚就好像房屋買賣一年幾間以上就要用營業課稅....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3-03 22:51:00
H問的是新北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4 02:16:00
問的是台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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