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提前告知是否還須支付一個月違約金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3-03 14:08:37
標題: Re: [合約] 提前告知是否還須支付一個月違約金
時間: Sat Mar 3 13:08:18 2018
這個版也許有不少職業房東,
但是我是站在租屋族的角度,
我仔細研究了法令並請教這方面的政府單位委員,
你如果硬要說中央和地方不同,
好 那各地方的地政單位也可以去檢查房東有無違法,
四坪月收一萬二,
30坪隔成8間,
這安全問題也值得討論。
再不然我到國稅局也可以,
職業房東通常租出去很多房子,
政府人員絕對不會嫌稅收太少,
在2017.1.1後,中華民國給了房客不少保障。
政府在106年就規定要按新版租賃契約規定,
具有法律效力,
若使用106以前的合約,
非但不具法律效力還可以限期改善,
好吧!那房東你租了20間房你就一間一間去改吧!
改了你也收不了違約金了,
我頂多付了租金住好住滿,
沒什麼損失,
倒是房東的名字就會在政府單位記上一筆。
在我的例子,
最後一提到法律,
房東就變得很好說話,
不然一開始房東說他認識某某某,
你最好趕快繳錢,
最後房東同意一毛違約金也不用付。
我說沒關係阿,
我就多付你一萬二,
五月到了我就去報稅,
同樣道理,收據該怎麼開就怎麼開,
房東還跟我說你不能去報稅,
我說不然我們立刻來修改合約也可以。
房東也知道,
為了多收這一萬二,
每年一兩百萬的房租收入,
又被政府盯的更緊,
對他不見得是好事。
不是鼓勵大家去跟房東吵架,
互相給方便最好,
提早搬走我覺得給個3000元都可以接受,
但一開口就說按合約請給一萬二,
不好意思,你給的合約政府早就規定不能流通了。
記住了,
房東跟妳argue一定要付多少錢,
你拿著租賃正本去給消保官,國稅局,地政處,
頂多請特休假一天,
對於房客來說,
一點損失都沒有。
※ 引述《Hermess (取之有道)》之銘言:
: ※ 引述《ArMoon (心情記錄)》之銘言:
: : M大你好啊~
: : 我把文章刪掉是因為已經有熱心的版友提供正解,
: : 並且給你留點面子,
: :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這麼喜歡看政府的資料怎麼會都只看半套呢?這斷章取義是不知道是故意還是不懂就是

: 總結來說。不動產租賃定型化契約的權責單位是【消保處】。也就是說:消保處只針對

: 範 【企業對消費者】。
: 整個就是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
: 所以【出租人是企業經營者】且【承租人非企業經營者】的情況下才會適用這個隸屬於

: 保法的不動產租賃定型化契約。如果沒有所謂【消費者】的情況下。自然不適用【消保

: 】
: 【出租人:企業。承租人:房客】適用
: 【出租人:房東。承租人:企業】不適用
: 【出租人:企業。承租人:企業】不適用
: 【出租人:房東。承租人:房客】不適用
: 有看懂了嗎?
: 如果根本就不適用。就不會有所謂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當然。消保處有回應過:反覆實施出租行為。並以出租為業者。都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

: 但是實際致電消保處。得到的回應是一般自有屋固定收租。就算擁有五間房屋。也不被

: 定為企業經營者。針對這樣的房東的申訴。消保處不受理。
: 不是企業經營者。就不受消保法規範。不受消保法規範。就不受租賃定型化契約事項規

: 。就沒有所謂違約金不得大於一個月的問題。懂了嗎?
: 更不用說消保法17條第1項是針對【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就算是企業租給個人。只要

: 約不是使用定型化契約。而是兩方個別磋商而訂立。一樣不適用所謂【房屋租賃「定型

: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違約金不得大於一個月】的規範。
: 還有你很興奮很興奮找到的
: 2. 房客有權利檢舉房東使用不合規定的契約,最高可讓房東罰30萬
: 這是【消費者保護法】56條之1的規定。
: 有注意到嗎?對。又是【消保法】。非企業與消費者間的糾紛消保處不受理喔。揪咪。
: 另外。面子不是別人想留就能留的。是自己給自己的。
: ※ 引述《ArMoon (心情記錄)》之銘言:
: : M大你好啊~
: : 我把文章刪掉是因為已經有熱心的版友提供正解,
: : 並且給你留點面子,
: :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 還好我把相關政府規範都備份下來了,
: : 也還好有熱心版友寄信給我,
: : 不然真的信了你的話了。
: : 再貼一次給你也給廣大租屋版友參考,
: : 謝謝喔~
: : 1. 最新法令規範
: : https://i.imgur.com/Ckb6gJH.jpg
: : 2. 房客有權利檢舉房東使用不合規定的契約,最高可讓房東罰30萬
: : https://i.imgur.com/VIBSIVB.jpg
: : 3. 違約金最高只能罰一個月,而且只有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才需要被罰
: : https://i.imgur.com/uWVgEVx.jpg
: : 4. 在各超商或文具行已被政府要求下架或更新,但許多職業房東仍然愛使用並且不

: 合
: : 最新法令規範的契約版本。
: : https://i.imgur.com/bnCeSkw.jpg
: : 希望對辛苦的租屋族能有點幫助...
: : 我的房東一年估計有幾百萬的租金收入,卻為了一萬多元,跟我說他認識什麼人,叫

: 小
: : 心一點...
: : 引述《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之銘言:
作者: ArMoon (心情記錄)   2017-03-03 13:17:00
奉公守法的好房東,絕對不會在法令實施一年後還拿市面上買不到的不合理合約給你簽,所以根本不必怕房東喔喔 去跟法官講阿。我又不是跟你租房,你在緊張什麼。你再刪我再回。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3 16:52:00
所以Armoon版友的意思是:月租金12000。提前解約只想付3000。房東不給方便就去檢舉?而且我覺得有一點好奇怪。違約金不是同時制約房東跟房客雙方嗎?為什麼有些房客一直預設自己要違約為前提來希望違約金降低呢?
作者: FRET (KK)   2018-03-03 17:37:00
我有點看不懂後面討論串,到底是在吵違約金不能超過一個月還是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用扣押金另外,扣一個月社會習慣上大多是雙方保障,房客提早退租,扣一個月違約金,相同的,房東提早解約,也是賠一個月給房客,是雙方都有保障當然有些房東劃掉自己賠償就另當別論怎麼系列文搞到後來變成討論房東是黑心收租商,要拿這條去要脅房東
作者: kideram (kide)   2018-03-03 17:50:00
我只覺得某人重點不在房東是否跟他要12000 反而跟版友吵擺第一位
作者: PiGold   2018-03-03 18:10:00
簡而言之,一份本來就已違反政府規定的契約是要去房客收什麼違約金然後職業房東就開始在這版反駁討戰了https://i.imgur.com/0503Z5R.jpg 違反規定本來就可申訴,某m和某s卻講的房客為難房東一樣
作者: FRET (KK)   2018-03-03 18:18:00
但我不認為違約金錯誤,反而覺得雙方都有保障好,我不然租一半被房東踢走,或是房客隨便租又跑掉,只是不能超過一個月一般公司的商業合約也有違約處理,而不是完全沒有。不然今天房東爽租,明天看更好房客或買賣又反悔,或房客不想好隨便說租又不住,彼此時間成本跟搬遷費用是算誰?社會本來租賃確實有問題,但租屋法的問題就是在政府剛開始,導致一堆思慮為周全跟不明確之處不安好心的房東有問題,但若片面維護自己的房客,也同樣變成那些取巧的人政府提早一個月說就可以不算違約,並非好規範,房東同樣也可以取巧把房客隨便趕出,若這是道理,那擴大的說,社會所有公共建設的包商,都可以一個月前說我建不出來了,有提早告知,不能罰我
作者: PiGold   2018-03-03 18:39:00
一個問題來了,租了發現路旁噪音很大或隔音不好,跟表面看起來不一樣怎麼辦?所以預告期一個月應算合理。當然房東都會說其他房客沒有你的問題
作者: FRET (KK)   2018-03-03 18:53:00
所以你要租前要去確認啊,你可以白天跟晚上都去看過,違約通常會排除不可抗力,其他本來就是雙方責任,合約是對雙方也不是對房客我以前租屋也都會去看兩次以上,而且非不可抗力外,為何變成都是房東的邪惡跟問題?另外當然房東有問題就去告他啊,只是這跟違約金雙方保障沒什麼衝突啊不然你就去找可以試住會短租的不就好?很多房屋可以租一到三個月的補充,我不是說房東沒問題,我是說違約金有他存在必要,只是規範要清楚,不且不該超過一個月以上或漫天喊價,法律跟規範該是一視同仁,非只圖利房客或房東
作者: GOOGLEISGOD (小孔明)   2018-03-03 19:27:00
看的好亂,好像都說的有理,有沒有人可以整理一個懶人包
作者: joefantasy (d)   2018-03-03 21:22:00
每次都因為一些人愛用情緒性字眼 最後吵起來 好好地討論問題不好嗎?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03 21:40:00
F你太佛了,奧客是渡不完的這年頭的人啊,總喜歡說"都是they的錯",自己都不願意負責違約關房東逃稅啥事?扯真遠,還扯建材、消防H好心說清楚消保法的適用對象,也被選擇性忽視阿因工作而不得以需提早終止契約,是租屋族必要的成本我有個房客就因為想換工作,想跟我續約半年就好這就是他應對變數的做法,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這種房客阿,我才不跟他續約哩,直接進入不定期約阿要是那種態度錯誤的,我也不續約、滾好好的討論問題就是,請A把整份契約拿出來看,才能討論他google到的那個,是錯的
作者: PiGold   2018-03-04 11:16:00
我做個個人心得分享吧,租過很多房子,台北以外地區房東都很照規矩,繳錢時收據開的好好的,也不怕你報稅,而我在台北遇到的,非但租金貴,跟房東要收據好像在為難他。以我自己遇到的,當你跟房東說一起去找政府單位吧,很多房東立刻低聲下氣,因為肯定有把柄的。台北一些房東簽約時叫你快簽不然明天就租出去了,既然這樣我離開時陪你一星期房租已經很合理了。而且根本沒依法記載三天審閱期,還好意思跟房客要一個月完整的違約金,看過太多貪得無饜又遊走法律邊緣的房東了。整份契約?某樓不要再誤導了,光第一項要有審閱期而沒有,這種舊式合約早就淘汰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4 12:01:00
為什麼PiGold版友認為違約提前解約只支付一週很合理?一開始簽約就寫違約只賠償一週嗎?那一堆說房客說反正有錢隨時租的到好房子。那表示房東違約提前趕房客也只需要一週違約金即可嗎?還是應該雙重標準呢?沒有審閱期就無效?審閱期的規範出自消保法11-1條喔。所以你也是用明朝劍來砍清朝官嗎?
作者: kideram (kide)   2018-03-04 12:37:00
叫原po直接不給違約金看會不會怎樣不就行了 在那裡爭對錯有意義?
作者: PiGold   2018-03-04 12:58:00
其實啊有些房東版友就是只看片面,你沒看到當事人強調房東不給他收據而且又用不具法律效力的合約嗎?光這點房客就可以去檢舉房東了,其他根本都多講的原po不是說了,一說要繳款證明報稅房東就知難而退了,一毛錢違約金都不必付房客跑一趟國稅局,跟房東面對國稅局查20間房有沒有報稅,有沒有用政府規定的契約要記載和不得記載項目,你覺得誰會比較麻煩我是覺得有些人做人不要太貪心,繳稅逃避,租約用不合規範,催違約金又催的特別急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04 13:50:00
客觀點講好了,A就看契約吧,該賠違約金就賠吧想檢舉就另外去檢舉但請不要拿檢舉逃漏稅來威脅房東、談條件另外Pi還是先確認原po是否適用106年的那個規範吧如果不適用,你一直拿那個規範來講,是很奇怪的事情那根拿怎樣的版本無關,而是出租方承租方的身分問題即使身分適用該規範,手上合約不符,也只要改正就好沒改的部分,就依規範走但絕對沒有"提前告知就不用罰違約金"這種事情那是比法律還寬鬆的可能性而已,並不是一定不用違約金他只是查了網路的錯誤資訊有了錯誤認知而已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4 16:32:00
合約歸合約。逃稅歸逃稅不是嗎?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3-04 16:43:00
分租建材有毒都拉來講了, 還不就是合約一個月沒問題才拉東拉西來救援
作者: PiGold   2018-03-04 19:15:00
合約不合法先改合約才是根本知道吧。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04 20:45:00
合約不合法就要改沒錯,但有沒有不合法?又要拿106年那個很長一串的應記載不得記載的來講嗎?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3-04 20:48:00
反正只能跳針咬不合法, 大概就是這樣....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3-05 03:05:00
請問不合什麼法規?消保法嗎?(笑
作者: eeso (平凡)   2018-03-05 23:18:00
我找到契約才發現我沒有房東身份證字號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06 16:49:00
簽約時可以要求房東寫下阿....通常都有這一欄簽約對象如果是屋主的話,就可以更放心了
作者: eeso (平凡)   2018-03-06 20:32:00
之前都是超商契約最後一頁一目了然,房東另外的契約……我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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