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看到一間仲介帶看的住家
覺得不錯,便2/26簽約,3/10起租,
付了2個月押金、3/10~4/10的房租、仲介費半個月
但3月初去打掃時發現並無網路設備
詢問仲介,他說確實需要我們自行牽網路
我覺得這是房東違約,因合約白紙黑字寫附網路,不想妥協自行申辦
能想到幾種情況
1.跟房東協調降低每月房租(雙方都同意的價格),更改合約內容
2.無論如何請房東要附網路(如果房東完全不處理,我能如何應對呢?)
3.房東嫌麻煩,乾脆不租我了
請問第3種情形,是否可視為房東解約
「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解約時,需得對方同意,並賠償1個月租金」?
(這是合約的字樣,實際的租賃日是由3/10起算)
則我能拿回4個月(押金x2、3月房租、違約金)的錢?請問如此理解正確嗎?
ps.房東太忙,委託仲介朋友代辦,
都誤以為跟之前房客的合約也有網路,才有如此烏龍
不知道各位大神有什麼看法?謝謝各位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