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觀點] 從朝鮮半島主權歸屬看台灣主權問題

作者: Aldebaran (一直走)   2019-01-11 14:37:11
※ 引述《shield739 (Nyk)》之銘言:
: ,就國際法上個人以為最有可能之解釋,發表看法:
: 首先,必須討論第一個問題:即中華民國於國際法上究竟是否為大清帝國之繼承國?
: 國際法上國家繼承之法理,有解體與非解體二種情形。解體之最著名例子就是「蘇維埃社
: 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的解體,蘇聯解體後,各前加盟共和國係透過決議之方式承認俄羅斯
: 共和國繼承蘇聯之聯合國席位以及其他國際法上資格。
: 而大清帝國之情形並非解體,此點可從1912年2月12日《宣統帝退位詔書》中推知:
不必花時間論證清帝國是不是解體啊
假設你要用蘇聯、前南斯拉夫解體的實踐去論證「習慣法上有這樣的規則」
那照時際法原則來看,即便你證成這種規則存在
也沒辦法回溯的去適用在清帝國跟現代中國的關係
所以開頭到此,就討論而言沒有實益
: 「... 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
: ...」
: 詔書中明示以大清帝國轄下,滿(滿洲)、漢(關內)、蒙(蒙古)、回(新疆)、藏(
: 西藏)、即大清所有領土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依此詔書,中華民國作為大清帝國消滅後,
: 其國際法主體之唯一繼承國,應無疑義。
: 確定中華民國為大清帝國繼承國後,此時進一步討論第二個問題:即繼承國是否當然繼承
: 被繼承國簽訂之國際條約?
: 於習慣國際法上,認為新國家不當然繼承多邊或雙邊條約,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領土或
: 邊界條約:
: 《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62條第2項:「不得引用情勢的重大變遷以終止或退出建立邊界的
: 條約」
: 《1978年條約繼承公約》第11條:「國家繼承本身不影響:1.條約規定的邊界;2.條約規
: 定的同邊界制度有關的義務和權利」
: 故而新國家通常自動繼承關於領土狀態、疆界之相關條約,及該等條約創作之法律狀態,
: 若係涉及領土或疆界之處置性條約,通常對其權利義務應予以繼承。
: 準此,中華民國作為大清帝國之繼承國,當然應自動繼承大清帝國有關領土或疆界之國際
: 條約,其中就包括了我們的主角-馬關條約。
這邊引了習慣法跟條約法
論證了中華民國需受馬關條約拘束,也就是作為移轉台澎給日本的主體
: 惟亦有學者認為,於不平等條約之情形,當國家繼承發生時,不平等國界條約不應被視為
: 當然繼承,若以此見解,而將馬關條約定性為不平等條約,則中華民國將不自動繼承馬關
: 條約,一併敘明。
這裡突然變成了「亦有學者認為」
不過,就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看,你大概得先說這位學者是誰,有沒有很權威
並且說明補充的習慣法或條約法規則哪裡有不足,因而需要被他的觀點補充
否則,從這裡開始,你討論的就已經不是實證意義上的國際「法」了
: 倘若我們依照習慣國際法上一般之法理,即中華民國繼承馬關條約之見解,則於1912年中
: 華民國成立,到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簽訂前的這40年,台澎之法律上地位應理解為「由中
: 華民國經馬關條約合法轉移主權於大日本帝國」,而在中日台北和約簽訂後:
: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
: 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準此,馬關條約亦因屬「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條約」而於無效之列,從而使其法律效果,
: 即台澎主權之移轉無效,台澎之主權應回歸於原主權國,即作為大清帝國繼承國之中華民
: 國。
你前面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 條約終止之後果
  一、除條約另有規定或當事國另有協議外,條約依其規定或依照本公約終止時:
 (乙)不影響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情勢。
這個,才是領土地位變動後的情勢,所應該適用的條文
: 前面亦有提到有國際法領域之學者採取「不平等條約不當然繼承說」,若採此說法,則問
: 題就更為容易了,因為在1912年2月12日大清帝國消滅後,馬關條約因為屬不平等條約而
: 未為中華民國所繼承,從而馬關條約中「將台澎主權移轉於日本」此約束亦對中華民國不
: 生效力,1912年到1945年這段期間的台澎則應視為「法律上主權屬中華民國,事實上由大
: 日本帝國統治」,而中華民國於1945年「光復台灣」則理解為對其本具有主權之領土開始
: 行使事實上治權。
不管有沒有繼承、有沒有不平等,一樣是上面那條
如果理解不能,可以用物權登記的效果去想像為什麼會這樣
至於「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嗎?
 在1945年之前,戰爭、武力兼併他國領土都是合法的
只是習慣法上要透過條約來處分領土主權,不然會變成持續的佔領狀態
適用的規則會有所不同
看歷史課本可能會覺得中國人很可憐被強國欺負
但現實上,國際法在當時就是這樣操作的,再稀鬆平常不過
要討論國際法,如果沒有時際法的觀念,白費時間跑錯方向是很可惜的
 不然,你需要的是TWAIL學派的觀點來支撐整個論述
 但即便如此,這依舊不是實證意義上的國際法呢
: 綜上所述,若採國際法一般見解,則認為中華民國係透過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來撤銷
: 馬關條約、恢復對台澎之主權;而若採少數學者見解,則認為中華民國係透過1945年接收
: 台灣之行為,來恢復其對本具有主權之領土的事實上治權。
你的「一般見解」是指通說的觀點嗎? 有沒有非中文的文獻可以參考?
: 不論何者,個人均認為與舊金山合約無關,況且國際法上對條約法之一般原則係「條約只
: 對締約國產生拘束力」,何以中華民國未簽署舊金山和約,卻以該條約之效力對中華民國
: 是否擁有台澎主權為拘束?個人認為並無理由。
中國在1895年失去台澎領土,日本取得台澎領土,這邊的關係是雙方行為
1951年,日本拋棄對台澎領土的主權和權利,這個叫單方行為
為什麼單方行為會侵害鄰國的權利?
關於什麼叫做權威學者的觀點,說明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台灣是日本的
參考看看這串: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at 207-208, 210; D. Barry Kirkham,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1968) 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 Annuaire canadien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44 at 147;
Jonathan I. Charney & J. R. V. Prescott, “Resolving Cross-Strait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2000) 94:3 AJIL 453 at 457, 461; Frank Chiang, The
One-China Policy: State, Sovereignty, and Taiwan's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xford, Elsevier Ltd., 2018) at
207-218; D. P. O'Connell, “The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Chinese Recognition
Problem" (1956) 50:2 AJIL, at 409-410, 415.
: 以上皆屬個人見解,歡迎各位版友討論、指教,謝謝~
作者: duriamon (亞門)   2019-01-11 19:44:00
不要忘記日本投降有接受波茨坦公告,所以照你的說法誰有權代表中國,誰就有權跟日本要求台灣的合法統治權。不管誰代表中國,它合法要求台灣統治權的優先權是先於其他同盟國的。
作者: saram (saram)   2019-01-12 01:34:00
大韓民國(或朝鮮也罷)是繼承了大韓帝國這個已亡的"母國".無論日本怎麼說詞(放棄或承認其獨立),繼承前朝主權是事實.類同中國對抗不平等條約,韓國根本否定日本合邦之有效力.韓國收復自己(全部),他們宣稱是光復.(韓半島是我固有領土)而許多"學者"(哈哈)們說日本是韓國的母國.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9-01-14 19:09:00
只要符合原PO的意識形態,波羅的海三小國存在的事實都可以被抹消掉,人家是蘇聯加盟國存在,西方社會都可以代表國際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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