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勞務提供地與辦公處所、與指派勞務之人

作者: liam185 (God & Lucifer)   2020-05-30 17:37:31
事實經過:
因公司不發獎金與不給請特休,上報勞工局後遭報復非法解雇,
敝人勞務提供地為台北辦公室,但總公司在台中,HR每日LINE發訊去台中開會不表明事由,
(第一日甚至為國定假日發訊),其中皆有回覆不願與HR私談有事到調解委院會處理,
有要事由LINE留言或寄至email存證,後因三日不到台中而遭曠職解雇且於調解期間,
目前再打雇傭關係訴訟,也申訴違法勞基法第八條不利勞工行為。
問題:
以下大概公司大概民事答辯回覆:
台中為工作地點,就應前往提供勞務,不到即屬曠職。解雇因曠職跟不發獎金與
不給請特休無關。以下個人疑問:
1. HR並非我直屬主管,有權要求提供勞務?也沒任何主管授權證明。
2. 雖然HR可能為直屬主管委託,但LINE無表明原因回訊也不說明,要告知不願與HR私談
也沒發正式通知,不去找HR能屬曠職(也才發三行同樣的話來台中開會)?
3. 此應為不利勞工行為?假日發訊不表明原因,後每日複製貼上每日發來台中開會,
這樣能屬曠職?且敝人每日還是有前往台北辦公地提供勞務皆有打卡紀錄。
4. 工作地點為必要勞務提供地?原勞務提供地為台北,但工作地點有台中、海外,每天要求到他地工作應為不合理要求?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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