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正要租房. 而市售租賃契約書(一般房東給房客簽的紅色封面契約書)裡面
大多數條款明顯權利偏向房東, 而房客通常很難再提要求更改內容, 當然可以不簽,
但找別的房東也是一樣情況, 且容易被視為麻煩者而增加租屋困難, 非租房居住不可
的情況下最終也只得簽下
問題:市售租賃契約書, 若不刪改條款或加註即簽約, 內政部在2019年已公告之「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內政部新聞是說, 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
但有點擔心簽約即被視為放棄應有權利, 所以我想問這樣簽下的約, 契約書內明顯違
反房客應有權利的條款是有效還是無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