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肇事逃逸」一些問題請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8-31 15:13:11
關於肇事致死傷而逃逸,其後返回現場,摘錄兩個判決見解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45號刑事判決(摘錄)
上訴人於警詢、第一審固曾供述因緊張,第一時間聯絡家人前往現場處理,然後趕快開車回家找人幫忙,其沒有逃逸之意等語,但上開供述旨在作為其無逃逸犯意辯解,原判決就此辯解已為指駁。原判決係以其未留在現場,逕自離去,據以認其有逃逸故意,至其是否於肇事後即打電話聯絡父親要其父至現場處理,此並不影響其有逃逸犯意之認定,原審就此自無需為調查。③上訴人固於數分鐘(依原判決認係約10分鐘)返回現場告知在場處理之警員其係肇事者,原判決已說明
此其合於自首(原判決第10至11頁),此亦不影響其有逃逸之認定。
原判決先認定其係肇事逃逸,嗣認定其係自首,2者經核並無矛盾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判決
摘錄事實:
一、乙○○明知與他車發生碰撞,可預見上開肇事可能致人死傷,應即留於現場並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駛離,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反駕車離開現場。嗣再度駕車返回現場,承辦員警甲○○已獲報至現場處理,乙○○於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知悉其為犯罪者之前,主動向在場員警甲○○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二、本件車禍之發生,可歸責之原因在被害人林○○無照駕駛、超速,並違規闖越紅燈,情節重大,被告並無可歸責原因
摘錄理由:
被告既已知悉肇事且預見撞到伊車之被害人可能因車禍受傷,未下車查看,對受傷之人施以救護、報警或為其他救助,即駕車離開現場,其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及行為,可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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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判決見解頗多,
第一案為最高法院見解
第二案比較特殊,該案被告職業為法官,且無過失。本案按照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為無罪。不過當事人並沒有聲請釋憲,比較冤一點。
實務認為:
一、在肇事致死傷而逃逸的認定上,只要離去即構成逃逸要件。
二、返回現場向司法警察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也確實會減刑。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銘言:
: 昨天下午看同事悶悶的,關心一下,原來後續結果出來了,跟大家報告一下
: 有關肇事逃逸罪,檢察官不起訴,申請再議也在星期四收到駁回公文
: 原來 不起訴 跟 申請再議 會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議不是自打耳光嗎?
: 兩次駁回的理由都是如出一轍,同一位檢察官認為:
: A.除了肇事者在警察到來前有回來,並在警察一到時,
: 表明自己是造成車禍的另一方,被認定是自首
: (肇事者在筆錄在庭訊都聲稱自己沒有責任,責任在傷者,
: 但3000元的車禍事故鑑定,認定他需負100%責任)
: B.肇事者在庭訊口供聲稱撞倒當下有道歉,並說有事馬上回來
: 而且傷者也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句最幽默這是挑戰一般人的常識嗎?
: 基於A、B兩點,負責承辦的檢察官,覺得肇事者沒有肇逃的故意。
: 原來 不起訴 跟 申請再議 會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議不是自打耳光嗎?
: 理由A OK,但理由B,我朋友挺生氣的,認為對方100%完全說謊,檢察官就這樣採納
: ,雖然庭訊跟再議時都有請檢察官傳喚觀看全程的報案目擊證人,但檢察官應該心證
: 已成,認為無必要,所以沒有傳喚。
: 同事很無奈也灰心,第一次扯到官非,就充分感受到常有人說的 司法比較保障加害人
: 面對被告公然說謊,竟然只能眼睜睜放過。
: 大概就這樣,再議駁回,應該無解了。
: 他請我特別感謝 推文提供意見的朋友 謝謝你們的意見提供 好心會有好報的
: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銘言:
: :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騎機車被駕駛汽車的B不當超車撞倒,渾身是傷。
: : 對方有停下車,並過來看了一下,接著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就開車跑掉了。
: : 路人幫忙報警,但在警方到來前一刻,他又開車回來,並跟不久後來到的
: : 警察「自首」,說他是造成這場車禍的另一方。
: : 六、問題:
: : 1.B現場從未關切傷者A的情況,也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但有下車看了一下。
: : 2.B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駕車跑了,但趕在警察到來前回到現場,
: : 並「率先」跟警察「自首」。
: : 3.據警察做筆錄時(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責任全歸於A的突然轉向。
: : 但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 B需付100%肇責
: : 根據最高法院對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
: : 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
: : 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 : 現場處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還是資深老鳥,他們口徑一致斬釘截鐵認為:B在車禍發
: : 生有下車查看,就算中間跑了,但在警察來到時,回到現場,這兩點加總,就不算肇事逃
: : 逸,即使事發時有多位路人目擊全程,也不算。
: : 但這不是跟上面紅字大相逕庭嗎?因為B完全沒做到。
: :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呢?網路也找不到相關例子。感謝 感謝 感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8-31 15:37:00
恨不相逢未嫁時(X),恨不知此再議前(O)。現在只能委任律師提起交付審判唄……        聲請
作者: lug0391 (lug0391)   2019-08-31 21:18:00
不過原PO不是強調 對方在警察到達前已經回到現場 與 這篇舉例的並不相同肇事後先離開再重回現場 這時警察 是否已經在現場 對是否肇逃 影響真的很大 這篇好心所舉的例子 跟原po文 所碰到的 並不相同 很難等量齊觀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31 21:27:00
警察有沒有到又不是判斷重點跑了就是跑了 回來了還是已經跑了如果說肇事者是跑去報警或叫救護車那還可以爭一下..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9-08-31 22:50:00
樓上講的是你的想法~還是你研究案例後的心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31 23:32:00
你想一下肇事逃逸要保護的法益撞了人離開 不做任何救護 在警察到場前回來但不做事這該不該當肇事逃逸上面的判決也寫得很清楚 就算於數分鐘內返回現場也不影響逃逸的判定 不是說因為他回來的時候警察到了才沒用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8-31 23:37:00
自首=有犯罪事實但因良好行為減刑。其實肇事逃逸法源的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原原po的狀況是。警方來之前他就回到現場。所以較難判定其先前離開的目的。而且如果原原po朋友意識清楚。也真的未表達不同意對方暫離。那也會被列為考量的狀況之一。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9-01 01:31:00
現實上如何判定當然是另一回事..只想說 逃逸後回現場比警察快或是慢並非判斷逃逸與否的要件..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01 07:53:00
理想面跟現實總是有差距,我車禍報警等了二十分鐘。110勤務中心還說當天車禍太多抽調不出警力要我等。該路口是鄉間小路沒監視器+附近人煙稀少沒有目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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