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中古屋賣房隱藏曾經漏水事實

作者: sheeppig (å—¯)   2019-08-31 11:59:31
已在驗屋階段,剩下尾款6成未入履保帳戶
1.買賣雙方未於買賣契約簽訂前簽屋況說明書
2.買賣契約中無任何漏水揭露或擔保事項
3.現階段發現賣房於2個月前有做漏水維修,但因為這兩個月也沒有使用水,因此不確定有
無漏水
4.賣方故意隱瞞曾經漏水事實
請問買房這個時候還能做什麼
目前是想到於交屋前請專業抓漏人員進行全屋抓漏,以主張是交屋之前就漏了
要求賣房進行瑕疵擔保進行修復
另外我可以向那個單位聲請暫停尾款支付?
這屬於惡意隱瞞,我可以主張合約無效嗎?解約嗎?
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8-31 15:14:00
民法第359條意旨,買賣因物之瑕疵,出賣人依前五條,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但依情況,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就上述法文,本件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        買受人賣價金」,但有實務判決認為若系爭房屋之瑕疵並非重大且均屬能夠修繕或補正者,對買受人所造成之損害極為輕微,反觀出賣人被解除契約,須負擔仲介費、房地二次過戶之稅費,兩者間顯有失平衡。因此能否解除契約?仍應視瑕疵是非重大且無法修繕或補而定。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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