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的阿公在3月底過世(沒有立遺囑)
我阿公與我啊嬤在1949前後隨著國民政府來台
但留有我當時年幼姑姑在對岸
來台後,我大伯跟我爸才相繼出身
後來我姑姑在我小的時候有來台探親
但是後來家族發生爭吵,我姑姑便回去大陸,後幾無聯絡
前幾年我阿公有從政府分配到一棟房子(眷村改建)
並沒有存款跟負債
想請問我姑姑還可以繼承嗎?
問題:
稍微看了一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似乎並非不行(?)
按照60條適用我國的繼承法
只要3年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我國管轄法院提出就可以繼承(66條)
又,按同條例67條第3項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
算為價額。"
所以結論是,如果我姑姑有向法院提出的話,雖然不能繼承登記房屋
但有請求我爸跟我大伯給他相當於繼承權利的價額
應該是這樣理解沒錯吧?
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我爸之前問一個代書友人
他表示,要我阿公有辦理依親或扶養,我姑姑才有繼承權
但覺得怪怪的(至少法律沒有明文阿)
雖然筆者為本科系
但這個問題實在太實務了,所以有此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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