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知道該不該分類為車禍
因為此次想向大家討教的事件實際上是車禍過後的理賠問題
由於當事人不是原PO,是原PO爸爸(原PO當時不在車上)
內容可能因為轉述而有些不確定性,若有什麼缺漏還請通知原PO補上^___^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5年5月9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不需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有破壞(移到路邊)
PS.爸爸說他有去警察局填寫"表單",不知道是不是筆錄,我在這邊就姑且當作它是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都有保險,肇事者事後有聯絡保險公司(下面會詳述)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2015/05/09,台北
原PO爸爸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在外側車道
行駛期間車身越過了行駛在左側(內側車道)的肇事者(非超車、僅在外側車道)
當已經超過肇事者半個車身之時,肇事者的聯結車忽然往右切,擦撞到原PO爸爸的車
導致原PO爸爸自小客車的左側偏後的板金凹陷、烤漆嚴重刮傷
雙方立刻靠邊停車,並且通知當地警察前來處理
警察到場後,詢問雙方是否打算私下和解、還是要進行報案?
原PO爸爸與肇事者經過簡單討論過後,決定私下和解
且肇事者表示此起車禍是他的錯誤,願意負起全責,以現金全額賠償給原PO爸爸
因此雙方將各自的雙證件交給警察後,就駕車一同前往附近的修車廠估價
然而估價過後,修車廠所估的金額超出肇事者能以現金負荷的額度
肇事者表示希望能夠改為通過他的保險公司來負擔這筆修車費
由於想請動保險公司受理就必須要有報案紀錄,因此雙方便回到警察局進行報案動作
在筆錄之中,肇事者同樣表示了願意全額賠償
由於原PO爸爸不是台北人,做完筆錄後互留了電話,就回到台南去了
之後有將車子送去給住家附近的原廠重新估價(打算在那裏修車)
並聯絡了肇事者的保險公司來了解車損情況
然後保險公司表示"必須釐清責任分配比例".....
六、問題:
我們儘管捫心自問沒有疏失,但還是希望能夠先向大家詢問一下,防範未然
假設將原PO爸爸的車修到好,需要10000元
而肇事者的保險公司最後判斷的責任分配是8:2(肇事者:原PO爸)
請問除去保險理賠的8000元後剩下的2000元,肇事者如果要求原PO爸自行負擔該怎麼辦?
畢竟肇事者當時自己承諾會負起責任、全額賠償
原PO爸能不能以當初筆錄之中肇事者留下的"願意全額賠償"
來要求肇事者負擔最後的那2000元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