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我沒停車位,但停車位超劃問題被檢舉

作者: adrianczg (Adrian)   2014-06-15 22:08:55
事實經過:
以下兩張圖片是收到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
http://ppt.cc/ZoQb
http://ppt.cc/PjdG
工務局一次發函把所有社區大廈產權人全發了,連沒有停車位的人都全發了。
之後管委會有開會說明並且要所有有住戶投票決定怎麼回覆。
我說明一下背景:
1.我沒有停車位,所以我沒有地下二樓停車位的產權。
2.管委會說『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是原本建商和起造人向政府申報的地下
二樓停車格只有6x個,但賣的時候超劃變成7x個停車格,所以這是『未經核
准擅自變更使用』。
3.管委會有找技師諮詢,結果是目前不能辦理室內裝修審查,或變更使用執照
。因為劃成7x個停車格,實際上有些通道寬度什麼的是無法通過消防法規的

4.房子20年了,建商好像是改名還是倒閉找不到了。起造人(就是地主)似乎還
住在社區裡的樣子。
5.管委會說地下二樓有包含公共空間,所以裁罰會全部產權人一起罰。
目前管委會有幾個方案預備投票挑一個回應。
A請法律顧問或是律師諮詢再看要怎麼處理回應。(光是用管理費結餘還是停車
位專款結餘來付費用就吵翻天)
B挑一些車位把格子塗掉,但是照停,如果再檢舉就以管理員管理不善回應,
這樣罰款較低。(好像不太對勁)
C還原大廈竣工圖(應該不太可能,這樣停車位產權人會告翻天吧)
開會途中也有一位住戶說他有做功課,他也是沒車位的,工務局是預備以建築
法73條來裁罰。但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
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
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
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思是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罰應該是罰起造人和建商。
問題:
1.我沒有停車位產權,對於停車位的事情也從來沒有參與(以前也從來不開管
委會的),這真的罰的到我嗎?如果罰不到我,我也不想投票決定怎麼回應。
2.如果罰的到我,可以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張,請政府要找應該去找建商或
起造人罰嗎
若有不清楚請提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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