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作者: tijj (my two cents)   2017-11-14 20:16:55
※ 引述《vicissitudes (無白)》之銘言:
: 是hh47認為一定有這種OA,什麼時候變成我認為了?
: 如果您不懂,我舉個例子。
: 現在有一面牆,牆上有個破洞,所以牆的主人用個網子把破洞擋住防止蟑螂老鼠跑進去
: 作亂。這面網子的洞可能很大,沒什麼用,也可能密不透風。
: 這面網子的效果如何,要不要換更好的網子,網子有沒有蓋住洞,甚至是不是根本沒有洞
: 而只是主人庸人自擾,都可以討論。像dakkk質疑為何開後門不禁止相同人,就是個很好的
: 點。
: 但現在的狀況是怎樣?
: 我說:主人因為覺得牆上有個洞,怕有動物跑進去,所以設了一張網子。
: hh47說:既然設了網子,所以一定有動物撞上去被攔下來過,請提出證明。
沒有不對 他這樣問是因你說:
(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193585.A.314.html )
※ 引述《vicissitudes (無白)》之銘言:
: 呵,我也很想笑。這是挖洞給人跳還是怎樣?就現有的規定當然找不到啊
: 因為都被擋死了嘛
: 如果甲案的公開日在乙申請日之後,那用態樣(4)在審查時就被擋住啦
是啊
1 你是怎麼知道"被擋死了" ?
2 不發OA,有辦法在審查時就擋住嗎?
這是在簡單不過的邏輯了,我再說一次好了。你被質疑是否世界存在後案告前案
之例,你說沒有,因現存規定(4)所以找不到,因都被(4)擋死。既然是因(4)
被擋,不發出OA有辦法擋嗎?不發出OA是要如何在審查時擋住?
你的牆上有破洞例子很生動,但是不搭嘎。
ptt當然無須搞得像法院,但若在法庭上聽到對照這樣講,我也是會像hh47這樣質疑。
或許有空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何謂舉證責任的認知。此刻此地,我畢竟無教導之責。
是。台灣法院目前看來,是認可這種"甲+乙"或"甲+很多乙"的方式,你質疑
智慧局應採用。 但從現有的OA例來看,他們並沒採用。
為何他們沒採用?可能很多原因,如國際上沒有人這樣做或不普及,或這樣做就跟
進步性審查無很大差異。 真正原因,我並不知道,但應有上面這因素。
你若問我個人看法? 我也覺得不須採用這種"甲+乙"或者"甲+很多乙"的方式。
這樣就是"無腦死守基準"? 或許吧 :)
而,法院的看法,不代表專利局要跟進。 就如:
這陣子加拿大很著名的專利實用性的審查原則(promise doctrine)因過於嚴苛,最高法院
認為不該這樣。最高法院老早老早,在1981年就說實用性的審查不該太過嚴苛。 但加國
專利局或地方法院也是沒有因而跟進。
簡言之,專利局不一定就要什麼都跟法院同調。
作者: vicissitudes (無白)   2017-11-17 16:16:00
我是以理論上來看 覺得都會被擋死至於是否真擋過 則非所問可以質疑這個理論(是否需要網子)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4 20:19:00
大推最後一句 專利局不一定就要什麼都跟法院同調
作者: ipme (oOpz!!!)   2017-11-14 20:24:00
大推最後一句 專利局不一定就要什麼都跟法院同調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4 21:05:00
很多舉發人的確在運用那些證明現有技術水平文件時,運用方式都很近似進步性(因為PHOSITA知道有A,所以B可以直接置換成A),但請循其本,我認為應該要提出說明了B可以置換成A的文件(有A跟B可以置換成A是不同概念啊啊啊)當然TIPO不一定要都跟法院同調,畢竟行政司法分立~"~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15 10:32:00
人家不是建議你也寫信給總統跟行政院長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5 10:34:00
如果要那麼酸,那就沒有心平氣和討論下去的空間了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15 10:43:00
不是已經說了嗎?法院認可甲加乙,智慧局不跟進。你要去函就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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