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作者: vicissitudes (無白)   2017-11-10 11:34:46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很好啊。顯然TIPO還是沒有照做,有骨氣,行政一體。
: 你把這判例翻成英文好了,我不知道它算不算經典。總
: 之看能不能要求世界各大專利局的審委記得"必須找到
: 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當存在態樣(4)的時候。
: 還有,我不會反對"必須找到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
: 我只是說明局裡的做法,而非為了要說服你個人。
: 另,有提到找不到「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甲乙情況,就是因
: 為(4)才擋死後續「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案例,所以當然找不到
: 判例。很好,可見一定有OA。請問當時發OA時,審委有用甲+乙來
: 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嗎? 請給案號?
老實說,您的要求本身就很刁難人,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您日常的作風。
審查基準中程序與實體各樣規定多如牛毛,很多是在防止可能發生的BUG,
不代表該BUG一定要發生過吧?所以您說的「可見一定有OA」的邏輯是?
如果您質疑現有的規定是否合理,應該以理服人,
怎會是要我找證據證明這規定有沒有用上?這兩碼子事吧?沒用上的規定就不合理?
不過跟您交手也算是讓我長了見識,因為剛好就被我查到這件案子:
專利名稱:置物籃
公開號:201502030
申請號:103130753
申請日:2014/08/22
2015/01/16 審查意見通知函 (略)
2015/02/24 初審核駁審定
……本案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再審查理由對於初審理由指出請求項
2~7之技術內容與引證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之敘述並未提出具體之反證理由,而另
主張請求項8所進一步界定「網狀側面形成有彼此相對而供握提之二鏤空部」之技術內容
並未揭示於引證1云云;惟置物籃於側面形成鏤空部而供握提之構造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者,故亦不符專利法第23條之規定。
2015/04/24 申請再審查
2016/06/30 再審核駁審定
(三)
……按專利審查基準,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內容相同」,其判斷基準「…(1)完全相同
,(2)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
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等情事外,尚包含(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
術特徵…」,故本案請求項1所主張構造之不同,係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者,故本案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擬制喪失新穎性,不符專利法第
23條之規定。
(四)
本案請求項2~8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對應於原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5、7~11),
為請求項1之進一步界定,本案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再審查理由對於
初審理由指出請求項2~7之技術內容與引證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之敘述並未提出具
體之反證理由,至於申復理由指出請求項8所進一步界定「網狀側面形成有彼此相對而供握
提之二鏤空部」之技術內容並未揭示於引證1云云;惟置物籃於側面形成鏤空部而供握提之
構造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者,故亦不符專
利法第23條之規定。
2016/09/30 申請人之訴願被駁回,後提出上訴
【裁判字號】 105,行專訴,91
【裁判日期】 1060504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五、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擬制喪失新穎性:
(一)引證1無可供握提之鏤空部之技術特徵:
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附屬技
術特徵為「其中網狀側面形成有彼此相對而供握提之二鏤空
部」。查引證1 所揭示抽屜置物籃結構改良之技術內容,其
網狀板體(101) 相當於系爭申請專利之網狀側面為一完整延
伸之板體,並未具有任何可供握提之鏤空部之技術特徵。職
是,引證1 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引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事由

(二)引證1未揭露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直接置換:
被告雖抗辯稱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之鏤空部供握提用,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
者云云。惟引證1 之網狀板體於說明書,全未有任何可供握
提之技術揭露或隱含,無法置換為系爭申請專利之網狀側面
具有鏤空部,而稱有直接置換之適用。至被告所指專利審查
基準2.6.4 「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態樣之(4) 「差
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之技術特徵」,其所引例
示亦必須在具有相同之功能,始可將先前技術之螺釘置換為
螺栓。準此,益徵引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事由。
訴願決定與原處分撤銷,2017/10/31 再審核准審定
甲 = 引證1 乙=通常知識
請問這樣有滿足您的要求嗎?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1:43:00
這件案子回到TIPO的時候其實TIPO仍然可以去找個說明技術差異可置換的參考現有技術水平文件來駁唷,只是TIPO的選擇是直接核准審定這麼多案子看下來「空口說白話就等著上法院被打臉」另一方面,就是「在台灣,審查委員沒有準備這樣的證據,就是有機會逆轉」當然離開TIPO多年的hh47大大要現在的TIPO還是傾向空口說白話我也不能說甚麼,只是我看到的現象,連以往常見的在進步性中說「可簡單置換」現在審查委員都傾向於提出書面證據了(我有看過審委去找非專利文獻呢-某個晶片的spec),我的認知上現在的審查委員已經跟hh47大大離開當時有長足進步了當然也可能是因為過去幾年多了很多170審委發的OA~"~現在恢復原狀會怎樣就再看看(?)
作者: twinway (證券+期貨雙證照)   2017-11-10 14:00:00
推 長知識
作者: ben1013 (二代龍)   2017-11-10 22:10:00
d大,看一下檔史,回到TIPO時,並非直接核准審定,而是如而是又提出新證據。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22:44:00
my bad, 沒注意到, my bad, sorry是說看到102行專訴108惹......這個判決嘖嘖某種程度會讓明明顯而易知的變成沒有結合動機但是我想專利法的系統本來就是這樣擺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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