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律 vs 法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10-03 11:36:10
甲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都不算販賣之要約。
(民154-2)
(最高法院 097年 台上 字000365號判決)
於判決中,提及<販賣之要約>係採民法154-2之定義,亦即需負覆約義務者,才算是要約

乙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均屬販賣之要約。
(TRIPs)
(智慧局釋字)
司法院102年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販賣之要約源於TRIPs 28條(立法修正理由有註明),其效果應得及於廣告及寄送價目表的
行為。智慧局採此見解
小弟的問題是,根據法律優位原則,法律 > 習慣法 >法理; 甲說依法律 乙說依法理; 理
應以甲說優先 而智財法院若採乙說則與該原則有違 是這樣嗎?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指導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6-10-03 15:07:00
單純猜測 是台灣專利制度東拼西湊湊發生的問題https://goo.gl/YVspUchttps://goo.gl/3JOouF搜尋這兩份內有"廣告"的地方看就可以意匠法明示廣告行為不准 台灣專利法沒有
作者: poeoe   2016-10-03 16:36:00
是154條第二項吧座談會肯定說是把專利法58條的要約解釋為涵蓋要約之引誘所以就算依民法非要約而僅為要約之引誘 仍認為涵蓋於專利法要約範圍內所以還是要看專利法的要約要怎麼解釋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10-03 17:01:00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6-10-03 19:41:00
TRIPs https://goo.gl/MbHmtE看起來專利法58條確實是有少東西 怎麼解釋還是法院決定雖然兩邊都是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是採用乙說無誤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10-03 20:18:00
感謝樓上大大
作者: nogahiel (天上的誘惑)   2016-10-09 20:53:00
應該只限專利權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