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帳單明細&IDS呈報

作者: itzo (LetTheSeaSetYouFree)   2016-09-22 22:55:19
想請教板上各位
關於國外案的帳單明細,請事務所列明國外規費、國外複代服務費、台灣事務所服務費,
是否會對台灣事務所太強人所難?(扣10%可分拆可合併,視台灣事務所方便即可)
另關於IDS呈報,若US以外國家/區域收到OA有會影響可專利性的前案,申請人有義務呈報
,否則日後專利會因inequitable conduct而有enforcement的問題。
事務所若因擔心被客戶誤認羅列名目收費,並認為申請前有試著呈報,各國專利審查獨立
故申請人未呈報應不致inequitable conduct;如此作法是否合理可信?
在此先謝謝各位解答。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6-09-23 00:06:00
帳單明細隨你列,這樣不好嗎? 列的不合理客戶會不付錢?
作者: robinson (阿呆)   2016-09-23 00:17:00
費用部分的問題不過份,IDS部分就看你們公司是否擔心這問題,原則上該花就花,自然就避免了你擔心的問題,不過你第三段中事務所的回答似乎跟你第二段的問題有點難對上,US以外的國家或區域OA要怎麼在US申請前試著呈報?其他國家的OA發生在US申請前?
作者: itzo (LetTheSeaSetYouFree)   2016-09-23 00:32:00
感謝指正。應為申請時申請人已知的相關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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