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內部律師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可能導致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6-09-29 08:49:39
來源:http://bit.ly/2dbcv8r
內部律師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可能導致撤銷訴訟
:Dynamic 3D Geosolutions LLC v. Schlumberger Ltd.
美國執業律師必須遵守執業行為準則規範,包括善盡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告知
委託人義務、保護委託人義務以及忠誠義務,這是就信託關係所制訂之職業倫理義務。
2016年9月12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就 Dynamic 3D Geosolutions LLC v.
Schlumberger Ltd.(Nos. 2015-1628, 2015-1629)案發佈之合議庭判決,維持德州西區
聯邦地院一審結果,認定原告母公司Acacia Research Group LLC內部法務人員Charlotte
Rutherford律師等及外部事務所委任律師違反利益衝突迴避義務,除必須迴避本案外,亦
以維護兩造公平考量為由直接撤銷訴訟,並諭令原告若再重新發起訴案,不得再參考前述
迴避人員所提供之事證資料。
一、本案簡介與一審結果
本案為2014年2月4日位於美國德州一家專利授權公司Dynamic 3D Geosolutions LLC(簡稱
Dynamic Geo),向德州西區聯邦地院指控一知名油田服務跨國企業Schlumberger Limited
所開發用於地質探勘和監控之Petrel軟體,侵害其美國第7,986,319號專利發明。Dynamic
Geo為專利授權公司Acacia之子關係企業,而319專利名稱為「Method and system for
dynamic, three-dimensional g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modeling」(用於動態地
、三維地進行地理判讀及建模之方法及系統),專利發明涉及地質資料三維顯示技術,乃
Acacia自發明人購得並轉讓給Dynamic Geo。本案相關資訊可參考本網站iKnow科技產業資
訊室2014年6月17日「石油探勘3D建模技術訴訟Dynamic Geo控告愛默生及其旗下公司侵權
」一文介紹:
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14/pclass_14_A212.htm。
Schlumberger公司於2006年曾雇用Charlotte Rutherford律師,負責處理Petrel軟體產品
之相關著作權訴訟,包含評估該軟體技術可否申請專利以及可能存在之侵權風險,
Rutherford甚至曾經分析過該產品是否實施319專利發明。之後,Rutherford成為該公司副
總智財法律顧問,卻於2013年離開Schlumberger並加入Acacia,並曾與319專利發明人及
Acacia內部法務人員會商討論Petrel軟體產品可否成為侵權訴訟對象等議題。2014年2月,
Acacia子公司Dynamic Geo正式控告Schlumberger侵權(1:14-cv-00112-LY),並宣稱該方
早在2011年7月319專利申請獲准當下,即已查覺Schlumberger產品侵權情形。
被告Schlumberger於2014年4月向法庭主張原告律師團存在利益衝突情形並要求迴避。承審
法官認為,Rutherford任職Schlumberger期間所負責法務工作與往後在Acacia之法務工作
內容具有高度關聯性,同時Schlumberger提供該員參考之Petrel軟體相關資料中亦包含遭
控侵權之Petrel軟體技術特徵,以及Rutherford曾經參與Schlumberger嘗試授權Petrel軟
體之相關活動,故Rutherford必然持有須善盡保密之機密資訊。
法官亦認為,鑒於相關證據清楚顯示Rutherford確實參與Acacia決定購買319專利來控告
Schlumberger侵權之決策,該員必曾洩漏機密資訊給參與訴訟之其他內外部律師成員。依
據前述結論,承審法官同意被告聲請,命令Rutherford律師在內之Acacia內部法務人員以
及原告所聘請之Collins, Edmonds, Pogorzelski, Schlather & Tower PLLC事務所律師皆
必須迴避本案,亦以本案訴狀為Rutherford本人或已取得前述機密資訊之其他內外部律師
所撰寫為由,撤銷本案所有指控,並諭令被告在重提新訴狀時,不得再參考此些迴避人員
提供之事證資料。
原告Dynamic Geo宣稱,律師團成員皆已經過適當篩選,法官以該方未能解釋取得機密資訊
之內部律師何以參與本次訴訟籌劃活動為由不予採信;原告Dynamic Geo再主張聯邦法利益
衝突迴避規定不適用於屬於公司內部法務人員之律師,法官駁回其主張,說明律師事務所
(law firm)之定義亦涵蓋一般公司企業之法務部門,本案中,母公司Acacia之法務部門
雖並非隸屬子公司Dynamic Geo,但其服務對象仍為原告。
二、二審判決
CAFC合議庭判決同意地院事實發現及決定。原告主張,除Rutherford本人外,地院不應在
缺乏明確洩密事證之下,就利益衝突責任連帶歸咎Acacia其他法務人員及外聘律師,合議
庭認為,儘管相關法令及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判例並未清楚定義該責任歸屬之認定界線,然
執業律師須遵守之職業倫理規範十分明確,律師與洩密當事人有密切會商之情事,顯然有
未盡利益迴避義務之嫌疑。
事實顯示,Rutherford任職Schlumberger期間曾就Petrel軟體產品進行侵權分析,同時
Rutherford本人亦承認,曾與內外部律師成員接觸會商(communication),並以Petrel軟
體為討論主題,以及曾表態贊同Acacia購入319專利來控告Schlumberger;參與本案之
Acacia法務人員,皆向Rutherford進行彙報,且在會商討論是否聘請Collins, Edmonds,
Pogorzelski, Schlather & Tower事務所律師及訴訟策略等決策方面,Rutherford皆參與
其中,因此足以認定其曾洩漏機密資訊給律師團其他成員,致使該些成員須連帶迴避本案
,故地院要求Acacia法務及事務所律師皆須迴避之決定是正確的。
合議庭認為,Rutherford幾近參與並沾染本次訴訟所有環節活動(“contaminated all
aspects of the case”),包含自Acacia決定購買319專利來控告Schlumberger起至訴訟
前準備到正式提告工作等,若僅要求原告律師團迴避而未撤銷訴訟,允許原告限期內聘請
新律師團之慣例作法,將使Rutherford所洩漏機密及其不當成果持續受到利用,對於被告
將顯失公平。
三、評析
此案顯示企業內部建立防火牆把關機制之重要性,事實上迴避利益衝突並無內外部律師之
分,屬於律師執業者之基本精神。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9-30 21:53:00
thx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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