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不把事情弄的很複雜理由站不住腳的連署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9 22:28:32
一個人一天可以發三篇?容我再發一篇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Content_1.aspx
【裁判字號】 106,訴,228
【裁判日期】 1070130
【裁判案由】 提供行政資訊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請直接跳至 608 - 623行)
按「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
)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為大學法第9條第3
項所明定。教育部乃依上開法律授權制訂「國立大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該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
選人產生方式。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五、其他有關
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大學自主,本
辦法僅就遴委會之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決定遴選程序、
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等作原則規範,至遴選細節部
分,由遴委會自行合議討論決定。其中遴選程序部分,考
量校長人選如經學校民意支持,較利於未來校務之推動,
惟是否進行民意意向調查,應由各校遴委會考量,爰尊重
各校遴委會之遴選過程設計,得設計由學校教職員表示意
見之機制,惟此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
以此判例
『遴選細節部分,由遴委會自行合議討論決定』!
基於大學自主,教育部未獲法律授權介入「遴選細節」!
來看你說的,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8/08-01-04.pdf
四、本會委員同意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三點規定遞補之。
作者: online135 (98分美元宇宙星塵)   2018-05-09 22:42:00
你有點強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8-05-09 22:50:00
有無影響力、有無利益迴避需要這兩點都必須明文規範啦沒規範事後才說你犯法,這不叫法解釋啦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2:51:00
教育部代表說他們只是去遴委會行使投票權而以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09 22:51:00
事後要爭最實際就是上法院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23:06:00
你好多找判決...* 找好多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9 23:31:00
利益迴避不就是原則規範之一嗎 也是法客觀之真意所以大學自主建立在原則規範下 依舊回到迴避認定法務部那篇是認定遴選會有認定職責 但可沒說教育部沒有認定的職責或沒有監督遴選會認定的權利喔挺遴選結果的好像常擴張解釋 大學自治跟認定職責都是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3:38:00
沒說代表教育部就是有? 觀落陰來的大學自治顧名思義 還要刻意強調大學校長遴選自主? 恐怕不是這樣吧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9 23:55:00
大學自治還可以顧名思義 包含校長遴選 我也是醉了人家街頭闖了多年才爭取到一個大法官認同的大學自治是學術自由 結果現在只要人說校長遴選是就是了 好輕鬆喔我只說你的資料無法否定教育部沒有 有沒有一樣法院認證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0:36:00
法律沒訂教育部有的權利你卻能腦捕有 哈哈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0:40:00
我沒說有 你也可以腦補我說有 唉 字可不可以看仔細點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0:47:00
你說法律沒說教育部沒有啊 哈我到現在才知道原來政府的權力不是法規明定的才有 而是法律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1:13:00
法院是就大學法"聘任之"去認定教育部有無權責監督阿你要拿單條法去擴張解釋教育部沒監督權也是不合法治吧就希望不要法院判出來有監督權 你又要說法院有問題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0 01:17:00
這裡的判決就指出了教育部的監督範圍 也就是明文規定的規範 但是未提及的行政法院認定是遴委會的權力 不受教育部與校方的干涉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1:29:00
自己舉的判決"教育部仍有決定權"直接忽視是那招...教育部監督範圍似還未清楚吧 這判決根本沒說明阿遴選細節跟原則規範下(利益迴避)的監督 是兩回事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0 01:36:00
適法監督與適當性監督兩回事莫要混為一談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0 01:36:00
只能說你們對判決太擴張解釋了 老話一句"等法院認證"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10 01:37:00
不過那份連署書是希望不要上法院啊 XDD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0 01:37:00
你知道對大學遴選只有這幾分判例嗎 你以為法官不會參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10 01:37:00
想等法院認證,但是學生會學代會那票很堅持不要上法院,還搞連署不要上法院,這那招?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0 01:38:00
照嗎 要比擴張 是誰先任意擴張迴避要件的?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10 01:39:00
更正: 與學生會學代會重複性高的那票人
作者: viery (viery)   2018-05-10 01:54:00
因為覺得上法院拔管會贏的根本少數中的少數 連教育部自己都不覺得會贏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10 02:03:00
不一定啊,看連署聲明,他們一副信誓旦旦管就是違法所以不要告,因為告了只會傷害台大師生。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2:06:00
當然不要告 因為告了就達不成重選的目的了職業學生真正要的是重啟遴選
作者: mrpolite (禮貌小生)   2018-05-11 13:34:00
重啟遴選=台大承認之前的遴選確有問題。綠衛兵單然同意呀 主子才會笑嘻嘻 台大錯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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