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教育部拿不出法源依據?因為他根本拿不出來阿
現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就是按照
敎育部所頒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六條就只提到"候選人"得提迴避
但是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
則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迴避,包含遴選委員
所以吳茂昆在剛做出結論時,就只說台大違背自己的遴選規則
因為這條也是唯一可以拿來適用,認定遴選瑕疵的
但問題是命令(辦法)當然是優先於規則(要點),所以當然不能拿來當依據
有趣的是「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
原本是跟運作要點一樣,是所有人都可以提迴避
這是台大經過校務會議通過,可以合理推斷
當初台大是想定的比教育部的命令更嚴謹,但竟被教育部刪除了
這部分教育部到現在也沒說明到底在矛盾什麼
所以總之,如果要說法有明文才能當依據,教育部當然是站不住腳啦
但貌似現在解釋法律的主流(德國司法實務),多是採客觀解釋(探求法律之客觀真意)
而非主觀解釋(立法之真意或法有明文),所以如果採客觀解釋
也認同該條的迴避機制的法律客觀目的,是在促成遴選的公平公正
那該條所說的"候選人得"是代表限制"僅候選人得提迴避",好像也說不過去
而應該是遴選會所有人都有維持遴選公平公正義務
因此如果探求法律之客觀真意,該條自不應限縮為"僅候選人得提迴避"
而是所有人也都可提迴避比較合理,所有人也應盡到迴避監督之義務
那最後就會回到到底獨董跟副董要不要揭露跟迴避呢?
從最近新光金副董加薪案來看,獨董雖無絕對影響力,決定副董薪酬
但似也有一定之影響力,故揭露跟迴避似仍有一定之必要
所以遴選會如果本於公平公正之立場與法之客觀真意,似應當接受教育部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