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不把事情弄的很複雜理由站不住腳的連署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9 21:30:48
為什麼教育部拿不出法源依據?因為他根本拿不出來阿
現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就是按照
敎育部所頒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六條就只提到"候選人"得提迴避
但是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
則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迴避,包含遴選委員
所以吳茂昆在剛做出結論時,就只說台大違背自己的遴選規則
因為這條也是唯一可以拿來適用,認定遴選瑕疵的
但問題是命令(辦法)當然是優先於規則(要點),所以當然不能拿來當依據
有趣的是「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
原本是跟運作要點一樣,是所有人都可以提迴避
這是台大經過校務會議通過,可以合理推斷
當初台大是想定的比教育部的命令更嚴謹,但竟被教育部刪除了
這部分教育部到現在也沒說明到底在矛盾什麼
所以總之,如果要說法有明文才能當依據,教育部當然是站不住腳啦
但貌似現在解釋法律的主流(德國司法實務),多是採客觀解釋(探求法律之客觀真意)
而非主觀解釋(立法之真意或法有明文),所以如果採客觀解釋
也認同該條的迴避機制的法律客觀目的,是在促成遴選的公平公正
那該條所說的"候選人得"是代表限制"僅候選人得提迴避",好像也說不過去
而應該是遴選會所有人都有維持遴選公平公正義務
因此如果探求法律之客觀真意,該條自不應限縮為"僅候選人得提迴避"
而是所有人也都可提迴避比較合理,所有人也應盡到迴避監督之義務
那最後就會回到到底獨董跟副董要不要揭露跟迴避呢?
從最近新光金副董加薪案來看,獨董雖無絕對影響力,決定副董薪酬
但似也有一定之影響力,故揭露跟迴避似仍有一定之必要
所以遴選會如果本於公平公正之立場與法之客觀真意,似應當接受教育部之決定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0 08:19:00
縱有揭露台大遴選依法亦無由審查.
作者: polarfox (狐狸)   2018-05-09 21:34:00
要判定有問題不用明文規定?這說的出口也太誇張。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9 21:39:00
你提的第四點是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職務有偏頗者,且須經遴選會認定。而遴選會已認定沒有。因此不成立。這部分依法務部條文細節的認定權在遴委會,教育部不得干涉。更正,法務部函釋,還是某個判例,有點忘了。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09 21:40:00
請問這投票與副董薪酬是要怎麼勾結?
作者: leolin2 (leolinleo)   2018-05-09 21:41:00
本來教育部跟大學之間有沒有法律保留的適用就是一個問題了,再者,你主觀跟客觀應該是用反了(不重要),但文義解釋跟目的解釋都是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沒有優先劣後喔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1:58:00
但是當初的立法理由就是要強化大學自主 結果就是明文規定來拘束遴委會 但沒規定的部分就是遴委會決定至少行政法院對成大案的解釋是這樣 理由書寫得很清楚
作者: xcruciating ( )   2018-05-09 22:01:00
http://bit.do/efU74 各校自訂遴選章則之一致性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22:08:00
你認為獨董跟副董有利益關係就已經是主觀認定 哪裡客觀?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22:09:00
有一定之影響力跟有無利益衝突有啥關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職務有偏頗者 如果獨董僅憑藉跟公司副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2:10:00
可是目前來說行政法院不吃這一套 對於大學自主就是以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22:10:00
董之關係就可認定沒有利益迴避 那還需要"具體事實"? 根本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2:11:00
明文規範為準 以避免政府擴權而侵犯大學自主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22:11:00
就可以直接把副董排除在投票資格外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09 22:12:00
既然各說各話 何不交由法院評斷?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22:15:00
獨董嚴格來說跟副董還是利益衝突的 這利益沒迴避對管根本就是不利的 笑死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09 22:16:00
有可能有利啦 蔡覺得管很機歪想把它弄走 XDD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22:17:00
"既然各說各話 何不交由法院評斷" +1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22:17:00
整天把蔡副董投管獨董掛在嘴上的拔管派 知道獨董事什麼東西嗎 ?怎未有人反對獨董納入校長遴選揭露與迴避規範? 每個學校校長遴選都有納入這條嗎???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2:21:00
因為這無關痛癢 頂多換個人 但這次是用沒有規定的條件去卡程序 意圖換人才是最詬病的再來迴避條件主要是教育部訂的 只要符合大學法 他要訂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22:23:00
獨董只是監督職責能夠決定多少副董薪資?就算能對副董也是不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2:23:00
什麼就是什麼 因為是行政命令 部裡說好就好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22:23:00
用清朝的劍砍明朝的官? 當時就是沒規定 難不成法還可以
作者: xcruciating ( )   2018-05-09 22:27:00
http://bit.do/efVfg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訴74
作者: polarfox (狐狸)   2018-05-09 22:30:00
教育部修正是因為這次管案根本下不了台,再來要探討立法意旨,獨董跟董事設計上就是監督與被監督的概念,根本利益衝突,那來需要迴避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22:41:00
管的獨懂跟董事到底有沒有利益關係本來就該法院來認證,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22:42:00
修正草案修不修 只是要明訂遴選規則 大家依照規定去做罷了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22:43:00
然而連署的聲明卻是認為管違法,該直接聽他們的不要去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2:43:00
法條直接規定須利益迴避的身分 都是與被遴選人之間有極親密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09 22:44:00
同意john0312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2:44:00
關係 所以可以直接認定執行職務一定有偏頗 如果關係沒那麼緊密 就必續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結果現在拔管派完全不管沒具體事實可以認定有偏頗 就直接推定獨董跟副董之間一定有利益未迴避? 原來獨董副董之間的關係可以類比配偶、三親等血親、論文指導教授學生之間的緊密關係喔???教育部的官員本來就該撤換掉 在遴委會1月開會出3個代表全部簽名同意管當選資格並無疑義 結果出了遴委會開始跳針管沒利益迴避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2:56:00
教育部的認定方式有一個危險就是我可以拿規定上沒有的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2:57:00
可以直接認定沒利益迴避? 其他關係都要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22:57:00
既然要人家司法對決 教育部好歹直接發出個違法公文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2:57:00
條件去推翻原先的結果 不管是選舉、遴選、或是任何的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2:58:00
只是認定獨董副董之間"可能"有利害關係就可以直接廢掉當選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22:58:00
人事制度 使任命變成上級掌握 這當然是人治而非法治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9 22:59:00
資格? 可能有利害關係的身分可多了 此例一開以後全部都可以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22:59:00
怎樣算沒操作?那何不乾脆一點直球對決?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23:01:00
那些菁英分子都不可能是邊緣人 真的要細翻誰跟誰會沒關係修的好不好不適問題 問題要明訂才是必要 就算規定非台大畢業不能當校長 你也要先規訂好再來講
作者: polarfox (狐狸)   2018-05-10 00:11:00
我有看錯嗎?都已經列舉了還要無限上綱,這樣以後看誰不爽就說這部法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公平,誰違反立法意旨,就算沒明文規定,為了「立法意旨」都可翻盤,也太誇張。
作者: cunankimo (F5)   2018-05-10 00:12:00
需要迴避的話 那陽明校長也一起下來吧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18-05-10 00:22:00
法綠專家啊 失禁失禁
作者: crossworld (crossworld)   2018-05-10 00:31:00
阿鬼 你還是說中文吧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0 01:28:00
我說實話 迴避要件前三條是訂死的 而無法窮舉的也有申訴機制 自己競選都不好好研究對手 到結果出爐就喊不公平 他沒告訴我他們有關係 完全在耍賴認為條件需要再加 可以 但是這次就摸摸鼻子就認了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0 01:33:00
教育部遴選迴避瑕疵簡單說就禁反言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1:58:00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280043-1.aspx教育部官員說自己是獨立去行使投票權 沒有禁反言的問題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0 02:16:00
禁反言指的是教育部以未主動審查迴避不符正當程序.非指個別官員於程序中是否代表教育部
作者: ppeng (eng)   2018-05-10 02:18:00
現在拔管主打的是事前管沒揭露擔任獨董 自然不會有審查程序所以算重大瑕疵教育部官員都推說資格審查是台大自己要做的了事實上教育部在遴選過程能使力的也就那3個代表而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