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0-1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2-01-05 10:29:55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01/0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試題 :
設X1在起訴狀列K商行為原告、X1為法定代理人,以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於起訴狀
及準備書狀陳明:「本案原告要依據一零七年五月一日由X1出面,以伊與X2、X3所合夥經
營之K商行名義,與Y所訂立以Y為出賣人、標的物為A屋之買賣契約,主張A屋交付請求權及
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請求判決命Y交付A屋並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對
此,Y則以:「K商行為X1所獨資經營,本件訴訟並不合法。縱K商行果真係X1等三人合夥經
營,其並無法人格,更無受不動產登記之資格,本件請求亦應歸於無理由。何況伊先前已
因買受人遲延給付價金,而去函X1表示要解除契約」云云,資為抗辯。問:
1. 本件訴訟誰為當事人?其判斷標準為何?(10%)
2. 設受訴法院認定K商行為X1所獨資經營,應為如何之處置?(10%)
3. 設受訴法院認定K商行為X1、X2及X3所合夥經營,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及
當事人適格?其判斷標準為何?(30%)
4. K商行是否因無權利能力或受(土地)登記之能力,而當然欠缺實體適格?實體適格與
當事人適格之差異何在?(10%)
5. 在本件訴訟繫屬中,X2及X3可否依民訴法第41條之規定,選定X1為當事人,由X1為原告
,另行起訴列Y為被告,依同一買賣契約訴請判決命Y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X1、X2及X3三
人公同共有?(20%)
6. 設受訴法院認定Y之解約抗辯為有理由,而駁回K商行之訴確定。X1、X2及X3得否共同為
原告,再行起訴列Y為被告,依同一買賣契約訴請判決命Y將A屋交付予X1、X2及X3三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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