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0-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

作者: honghongku (顧顧)   2021-12-01 10:54:15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年12月1日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老師臨時宣布延長十分鐘至10:10)
試題 :
一、設甲以起訴狀列乙為被告,於一一〇年十月一日向乙住居地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受訴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A車予甲,陳述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之昔日同窗好
友乙,於一〇九年七月五日承租甲所有、價值三十萬元之A車,約定租期為一年,詎料乙於
租期屆滿後,竟諉言其已購得該車,而拒不返還該車,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稱本案請求
或本件訴訟)。對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 舉明求為判決駁回本案請求,辯稱:A車原屬甲1
所有,於其死亡時始由甲與甲2共同繼承;事實上,甲1生前曾同意將A車交由乙使用,但未
曾與乙訂立過租約,而乙也未曾與甲就A車訂立租約,所以甲無權獨自為本案請求;況且,
乙已經將該車移轉於丙占有中等語。試敍明理由(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1)本件訴訟有無尚未具備訴訟要件之問題?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0%)
(2)在本件訴訟,要否併行審理訴訟要件有無欠缺與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如此併行審理,
是否係新法第二四九條第二項規定所不容許?(20%)
(3)設受訴法院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之結果,以甲對乙無權請求返還A車為理由,判
決駁回本案請求。對此判決,於上訴期間內,甲可否主張該法院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理由,
提起上訴於應管轄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如果甲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時,應如何處理
?(20%)
二、被繼承人X死後遺有坐落於台北市信義區A地、台中市西區B地及澎湖縣C地,繼承人甲、
乙、丙三人已辦畢分割繼承登記,三人就各地之應有部分均各三分之一。數年後,甲以乙、
丙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合併分割A、B、C三筆土地。
1、台北地方法院應否將甲請求分割之B、C地部分裁定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澎湖地方法院?
(10%)
2、如乙在訴訟繫屬中將其對A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丁,並在訴訟上抗辯其已非該地所有人,
不得合併分割,法院應如何處理?(10%)
3、丁如就A地另列甲、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甲抗辯丁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
院應如何處理?(10%)
三、甲為A地暨坐落其上B屋之所有權人,甲於105年1月1日將A地、B屋分別出售予乙、丙,
並於同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任B屋得使用期間
內,己、丙間就 A地成立租賃關係,並將丙列為被告,依據同法條第2項規定及租賃關係,
於110年1月1日具狀向法院訴請核定租金數額,及請求丙應依該核定後之租額,溯及自105年
1月1日起給付租金。起訴狀繕本則於110年1月20日送達丙。
1、本件訴訟為形成、確認或給付訴訟?(10%)
2、法院如認乙、丙間成立法定租賃關係,則乙所請求之租金額得否溯及自105年1月1日計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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