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1-12-31 07:32:29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1/0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舊考古題有缺漏,於此補正。
試題 :
Y1(住:桃園)、Y2(住:台中)及Y3(住:台南)等三人合資在新竹組成K商行,並約定
由Y1負責對外營運及從事交易行為。嗣Y1以K商行之名義,向X(住:台北)承租X所有、坐
落於新竹之A屋,約定每月租金為70萬元,租期為二年(下稱:系爭租約);並同時言明雙
方如因該項租賃行為涉訟,願(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不向其他法院起訴
(下稱:系爭管轄合意)。
詎料承租人積欠租金140萬元,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租賃物,X乃以K商行為被告,向台北
地院起訴(下稱:本訴訟),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0萬元、(2)被告應騰空
返還A屋予原告」,並陳稱上開情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是否構成訴之客觀合併?(10%)
(二)如被告抗辯系爭管轄合意因(a)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或(b)使與本訴訟無甚關聯之台
北地院應無管轄權云云,其抗辯是否有理由?判斷之依據為何?(20%)
(三)本訴訟之當事人為何?判斷之依據為何?(15%)
(四)本訴訟之當事人有無當事人適格?判斷之依據為何?(20%)
(五)法院得否逕以被告依法不得為系爭租約之當事人、亦無從成為A屋占有人為由,駁回
本訴訟?(15%)
(六)設法院以系爭租約已因租期屆滿而消滅為由,判命K商行騰空返還A屋予X確定並執行
完畢。如Y1再以X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下稱:後訴訟),聲明:「X應交付A屋予Y1、
Y2及Y3」,陳稱:「系爭租約租期屆滿前,雙方已合意續約二年,故系爭租賃契約尚未消
滅,X應負出租人之義務而交付租賃物於伊等使用收益」云云,該確定判決是否或如何於後
訴訟發生效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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