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汪信君 保險法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1-08 00:51:52
課程名稱︰保險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1/0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
某甲於103年10月間,由鄰人某乙(東華保險經紀人所屬業務員)向其招攬保險契約
。由於甲多年來藉由房地產投資獲利,但目前房價買氣未如往常,手頭遂有不少閒置資金
。但又因某甲年事已高,遂聽從某乙建議,以其在外求學之子某丙為被保險人,藉由東華
保險經紀人向北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躉繳型(期初即繳完所有保險費支付臺幣三百萬共計
10萬元澳幣約為1:30)六年期澳幣定期壽險,約定六年期滿後領回期初已繳保險費
加配息(每年配息約10%)之滿期給付保險金。孰料澳幣近年波動劇烈,至第四年時,
某甲受匯率波動影響其澳幣如轉換為臺幣時勢必將蒙受重大損失(1:20)。因此遂向
北風人壽保險公司主張其於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丙之簽名並非本人親簽,而係由其代簽
並曾於事後知會丙,進而要求保險人退還臺幣三百萬元整。試問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又
如保險人應返還保險費時,其返還之範圍為何?(25%)
二、
某甲於105年10月向發財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契約附加醫療保險,其締約時契約條
款約定:「本契約如欲申請實支實付醫療保險,於契約訂立時如未告知已有投保其他實支
實付型醫療保險,本公司僅接受單據正本理賠。」,而於,106年5月間某甲因車禍事
故受傷住院,並自行支付20萬元,出院後其先向於103年間業已投保之台光人壽保險
公司檢附醫療單據正本請求保險理賠,但受限於每次醫療理賠金額上限,僅得請求15萬
。遂以副本向發財人壽請求20萬元,但遭發財人壽以其締約時並未告知其有投保其他保
險契約之事實,且單據並非正本而拒賠。試問發財人壽之主張有無理由?(25%)
三、
某甲向興隆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隆產檢)投保汽車保險(包含車體碰撞險,竊
盜險與責任保險),於締約期間某日,某晚開車時未開大燈,遭超速行駛之某乙由後追撞
。某甲之汽車進場維修時,車廠估計修理費為20萬元。關於甲乙間之肇事責任經送鑑定
判斷,某甲仍應自負百分之四十與有過失。除車輛修理費用外,某甲亦同受體傷,除健保
給付與向某乙所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理賠外,仍自行負擔約10萬元。興隆產檢
於理賠汽車修理費用同時並要求某甲簽屬權利讓渡書,約定其因車損而對第三人之任何得
請求權利應一併並移轉予興隆產險,某甲即簽署同意。此時某乙得供清償之財產僅於10
萬元,試問何人得請求?(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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