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1-06 19:19:52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1/06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一、
被告甲涉犯幫助詐欺取財之案件,於2009年11月19日繫屬於板橋(現新北)地方
法院(甲住所地之土地管轄法院),該院於2010年1月21日判決處刑,並於同年2
月23日確定。上揭同一案件,復於2009年12月15日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犯罪
地之土地管轄法院),且經該院於同年12月17日判決處刑,並於2010年1月13
日確定。試問本案應如何救濟?
二、
警方依照可靠線報指出,毒品前科累累的甲,涉嫌在自宅販毒予多名吸食者;為確認犯罪
嫌疑並尋求人贓俱獲時機,警方使用搭載高倍數攝影機及精密熱顯像儀(可顯示宅內活體
動物之熱影像)之無人機至甲宅上方監控數日,清楚掌握甲宅內外人員活動狀況,監控一
週後某日見時機成熟,使用優勢警力攻堅並逮捕正在交易一級毒品的甲(販賣)、乙(買
受)。試從刑事訴訟上基本權干預之觀點,分析以上警方監控程序之合法性。
三、
甲、乙涉嫌共同侵入丙住宅殺害丙,經檢察官合併起訴。審理中乙以共同被告地位受訊問
時,陳述「我們說好去偷丙財物,我只負責把風,殺丙是甲進入後臨時起意所為」。若您
是甲的辯護人,如何指摘上開程序踐行之合法性?試從理論、立法及實務分析。
四、
承上題,設若以上乙陳述,是偵查中檢察官前以證人地位所為之陳述,但檢察官訊問證人
乙前,疏未告知其依法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其後程序,乙不再為任何陳述。於檢察官起訴
「甲殺丙」之審判程序,引用乙上開陳述,甲之辯護人V抗辯乙證言因違反拒絕證言權之
告知義務,證據應禁止使用,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設若以上乙陳述作成於警詢證人階段
,情形有無或有何不同?(本案不討論傳聞爭點,請勿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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