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孫迺翊 行政法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1-06 20:07:39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孫迺翊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1/06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壹、實例題(100分)
一、
A國為非洲豬瘟疫區,A國肉製產品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法之「應施檢疫物」,中央主
管機關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依該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公告A國豬肉製品「禁
止輸入」,旅客攜帶應檢疫物入境應主動申報。甲從A國搭機回國,攜帶香腸作伴手禮,
從下機到提領行李,沿途皆有主管機關之提醒標示「攜帶動植物產品者主動申報不罰」,
甲不以為意,提領行李之後未向動植物檢疫櫃臺申報,直接走「無須申報」櫃臺,結果被
可愛的檢疫犬米格魯嗅到,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疫局)人員命甲打開行李,
果然發現香腸禮盒,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2項、第45條之1規定,及農委
會防疫局所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簡稱裁罰
基準),對甲開出一張20萬元罰單。
(一)上述裁罰基準之性質為何?(15分)
(二)防疫局人員打開甲行李箱發現有香腸禮盒時,甲曾辯稱是過年自用,絕非有意觸法
,況且另有旅客違規自A國攜帶牛肉乾入境,只被罰1萬元,顯然不公,甲對罰鍰不服提
起訴願。依你判斷,該罰鍰處分是否合法?(請盡可能從程序面、實體面思考分析)(2
5分)
(三)動物傳染病防治法另有規定,動物防疫人員對於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例如
疑似感染豬瘟之豬隻),應指示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時撲殺,動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填補其所受損害。請問此項請求權之性質為何?(15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34條第2項: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
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第45條之1: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第1款規定:
行為人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如為豬肉類或其他豬
類產品,第一次違規攜入罰20萬元,第二次以上罰100萬元;其他類檢疫物,第一次
違規攜入罰1萬元,第二次以上罰30萬元。
二、
台中市政府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發給台電公司所屬台中火力發電廠生
煤許可證,許可證內容為:「有效期間五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許可用量:每年2000萬公噸;另依照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
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之規定,2020年1月1日起應減少生煤使用量40%,不
得超過1600萬公噸,如有超過,經稽查三次未有改善者,得廢止本許可證」(即系爭
許可證)。
嗣後台中市政府鑒於台中空氣汙染嚴重,於2019年9月30日發函給台電公司,表示
系爭生煤許可證關於生煤的日期有誤寫誤繕,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更正為「2019
年10月1日起許可用量減少為1600萬公噸,如有超過,經稽查三次未有改善者,得
廢止本許可證」。
台中市政府於2019年11月起到台中火力發電廠稽查,發現2019年1月到10月
生煤用量已經超過1600萬公噸,經稽查三次均未能符合減量40%之要求,台中市政
府遂廢止系爭許可證,自2020年1月1日起失效,台電公司營業損失慘重。
(一)台中市政府主張2019年9月30日之發函性質是更正,此項主張是否可採?請
分析該函之性質為何?(20分)
(二)台電認為台中市政府2019年9月30日之發函違法,提出行政救濟,其可能主
張之理由為何?台電之損失有無可能要求台中市政府補償或賠償?(25分)
空氣汙染防制法
第28條第1項前段: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申請及取得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始得為之。
台中市公司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
貳、單選題(10分)
一、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
於事後記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於裁量處分作成時,亦應載名裁量理由
(B)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情形,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
(C)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原處分機關得於訴願程序中補充載明應記明之理由,以治
癒欠缺明確性之瑕疵
(D)「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於訴訟程序中就行政處分
所涉之法律觀點予以補充
二、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法規命令?
(A)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公告禁止漁民使用流刺網
(B)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公告認定A廠區為汙染整治場址
(C)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公告欠稅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納稅義務人名單
(D)教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留遊學業者年度查核結果
三、
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
於30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關於縣政府之行為,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縣政府係實施行政執行行為,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有不服得聲明異議
(B)縣政府係發布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C)縣政府係對於動物養殖場所有人作成一般處分,並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D)縣政府係為行政指導,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明確拒絕,即應停止指導。
四、
下列何者並非事實行為?
(A)清潔隊員打掃街道行為
(B)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
(C)主管機關對於特定土石流危險地區要求居民撤離
(D)衛生局公告可能有害健康之食品添加物
五、
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欲請求
乙道路主管機關賠償,下列途徑何者正確?
(A)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向規定向普通
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B)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C)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行政
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依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乙機關填補道路坑
洞,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參、複選題(10分)
一、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可能以行政機關為相對人
(B)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C)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D)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E)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不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但得作成附附款行政處分
二、
下列何種情形係屬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所實施之即時強制?
(A)警察機關緝拿通緝犯,將通緝犯扣上手銬與腳鐐
(B)消防機關為避免火災蔓延,而將人民屋舍緊急拆除,開闢為防火巷
(C)消防機關為避免有人自殺,破門而入,並搶下意圖自殺者之刀刃,至該人民手部被
割傷
(D)違章建築經通知限期自動拆除,逾期仍未拆除,建管機關乃執行拆除
(E)行政機關為取締違章營業,會同水電與瓦斯供應公司執行斷水斷電及停止瓦斯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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