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108-1 詹森林 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

作者: acetaminofen (acetaminophen)   2020-01-07 20:20:05
課程名稱︰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1/07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僅得參考紙本六法全書,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工具
一、甲將其甫出生之女兒乙交由丙托嬰中心照顧,丁為丙之受僱人,負責照顧包含乙在內
之小嬰兒們。某日,乙哭鬧不止,丁竟以尿布及其他衣物,覆蓋乙之口鼻、頭部,致乙室
息死亡(下稱系爭事件),丙因而遭主管機關裁罰10萬元。案經媒體報導後,其他業已托
嬰之父母紛紛終止與丙之托嬰契約,丙因而退款合計20萬元;另有已簽約並預計生產後托
嬰之父母,亦向丙明確表示生產後,不會將嬰兒送來,故拒絕給付托嬰費共30萬元。又,
丙經法院確定判決應與丁連帶賠償甲100萬元。請問:丙得否請求丁賠償前述之10萬元、2
0萬元、30萬元及100萬元?又,丙得否就系爭事件主張其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到貶損,受有
非財產上損害,而請求丁賠償相當之金額?(50分)
二、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由甲負責包工包料為乙之房屋進行重大修繕。105年6月,甲依
約定日期完工並交付。同年8月,乙出賣並交付該屋予丙,且完成所有權之移轉登記。107
年9月,該屋因甲使用之防水漆有瑕疵,發生嚴重漏水現象,致丙價值20萬元之地毯全部
發霉,必須去除;丙另支出100萬元,始完全解決漏水問題。經查,系爭防水漆係甲向製
造商丁公司購買。請問:(50 分)
(一)丙於107年12月起訴,請求乙及甲連帶賠償前述合計之120萬元。有無理由?
(二)乙於108年7月自願賠償丙120萬元,丙乃撤回對甲、乙之訴訟。乙於109年1月訴請
甲賠償該120萬元,有無理由?
(1月11日,請務必前去投票,以參與決定自己、家人及臺灣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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