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1-03 11:42:49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1/03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X1...X20等20人為我國甲地區之農民,均屬該地A農會(法人)之會員,其理
事長X1以A農會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代理人,列由Y1...Y5共同出資所經營之
P五金企業社(合夥)為被告、商業登記之負責人Y1為法定代理人,於108年10月
1日向該管法院起訴(下稱:本訴訟),陳述略稱:P所屬五金加工廠在甲地區,近二年
來經常排出臭氣汙水,使X1...X20等人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為
此,該等人授權由A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X1...X20等人所受損害總額4
00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訴訟之當事人為何?其判斷標準為何?(10%)
2本訴訟之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其判斷標準為何?(40%)
3在本訴訟繫屬中,同屬A農會會員之X21得否以其耕地亦遭P系爭行為所侵害為由,
授權由A為其起訴?(15%)
4假使法院認本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本訴訟確定後,X2再對P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下
稱:後訴訟),並陳稱同於本訴訟之情事,該後訴訟是否合法?(15%)
5假使法院認為本訴訟有理由,判決容認本訴訟後,P上訴主張:「Y1雖登記為P之負
責人,惟於本訴訟繫屬前,Y2...Y5已一致同意予以解任,並另行決議由Y2執行
合夥事務,伊並未受合法代理」云云,上訴法院應否廢棄原判決?判斷P之訴訟能力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標準為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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