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漏水官司開庭,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萬,漏水修繕,因當初被告有答應保留房屋買賣價金協助修繕漏水的地方,後來未履行增補合約內容,告上法院,主位聲明債務不履行,備位聲明,物之瑕疵減少價金,法官本說要送鑑定了,到時敗訴一方要付鑑定費,對方就改口說願意和解,金額最終談定為18萬,法官約12/9號,請代書帶保留價金35萬的其中18萬現金來當庭交付給我,但好像忘了提我訴之聲明有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要給付5%的利息,所以我要再遞狀提醒法官嗎?對方從去年交屋承諾到現在都未履行,就是不斷耍賴,如果沒讓對方給付利息,真得很不甘願,那法官會
主動裁定18萬再乘以5%的利息,還是就算了,不是我的錢也沒差,我該遞狀爭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