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
甲1、甲2分別對丙有100萬債權已屆期未清償
丙對乙有100萬債權已屆期未清償且怠於行使
甲1代位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清償丙的借款並由甲1代位受領(前訴訟)
法院依民訴67-1通知甲2參加訴訟,但未合法通知丙
經實質審理後,前訴獲得敗訴判決確定
問題:
此時甲2除了依據民訴58Ⅲ輔助甲1提起再審之外
可以代位丙依據民訴507-1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嗎?
就代位權規定而言感覺要件都滿足
但由一個「有受到事前程序保障的人」去行使「未受事前程序保障的人」的事後救濟手段
感覺還是有點怪怪的
你的假設裡面訴訟是敗訴,那你哪來的不利部分判決能被撤銷?而且最重要的 甲只能代位起訴 訴訟中的訴訟行為不能代位行使 丙本身就是當事人 不需要參加訴訟反而是甲1才必須用輔助人的身分參加訴訟代位"提起"訴訟可以 但在訴訟中的攻擊防禦要"本人"執行舉個例子 可以代位起訴 但不能代位上訴..
所以我問的是甲2得否代位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啊
首先 甲1代位丙提起訴訟 法院是否需要"合法通知"丙"參與"訴訟就是一個大問題了丙從頭到尾都不是"第三人"啊那怎麼去用507-1呢
另外可以附一下訴訟行為不得代位的文獻嗎?因為242就是因為被代位人怠於行使權利才由代位人代位 如果只允許起訴 被代位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認或擺爛 這樣的代位訴訟有意義嗎?不是形式當事人的人原則上就是第三人 這沒有爭議喔不然你的第三人定義是什麼?如果可以的話附上能支持你說法的資料我會更感謝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5-05-19 10:58:0092台上1886、101台抗745
看到了感謝 但這兩個判例跟裁定都沒有限制本件中的第三人異議之訴吧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5-05-19 14:28:00我覺得甲2直接用獨立參加人身分提起上訴就好迴避代位的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