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侵權的調解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5 18:07:00
※ 引述《jacky651018 (永恆的瞬間)》之銘言:
: 各位打擾了:
: 小弟所居住的華厦因未成立管委會,故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每年各樓層輪
: 流擔任,今年輪到小弟我擔任。
: 某位麻煩的住戶,管理費使用無成立管委會之抬頭之支票支付。
: 財委將支票姓名遮蔽後公告於佈告欄,並說明因支票無法兌現,所以視同未繳交管理費。
: 之後有與其結怨之住戶於該公告寫上「害群之馬」四個字。
: 年初因頂樓漏水,造成他家天花板毀損。區權會提案公告中,他要管委會修繕
: 頂樓漏水與室內受損。他於區權會中說此公告是捏造事實,他只要求修繕頂樓,室內他才
: 不要讓別人修。而區權會也已決議由公基金修繕。
: 最近他跑去公所以「侵權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寫上我的名字和管委會。
: 內容為:
: 1、洩漏個資。
: 2、違反銀行法。
: 3、捏造事實。
: 4、害群之馬。
: 小弟我不太懂這幾條要如何成為侵權行為,
: 該如何調解。
: 請教各位大大的意見,謝謝!
想借該主題問一樣是漏水的問題 請教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控告方去告樓上漏水到他們的天花板 是否須舉證樓上有故意或過失?
因法條明文規定要舉證對方有故意或過失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卻說
只要鑑定結果水是從樓上流下來的就成立侵權行為 這有符合法理嗎??
漏水原因是因為管線或牆壁破裂造成 但管線或牆壁破裂是自然因素
例如房屋老舊和地震造成 和所有權人的行為無關 也就是所有權人
並無故意或過失行為 這樣為何樓下不用舉證?不用舉證是通說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5-15 18:18:00
就是過失啊,老化因素? 你不維護好你的專有,就是過失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5-15 18:19:00
因為屋主有維護自己的建築物狀況的義務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5-15 18:19:00
又不是像地震整棟大樓都震垮了,你去向上下左右樓求償就算因地震而產生,只要沒震到整棟崩了,你還是得修繕不作為也是過失的一種而對方走無因管理,一樣還是可以把帳單向法院提告求償反正,水管是樓上在用的,樓上就有維護的義務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5 21:25:00
民法191條規定建築物/工作物侵害他人 由所有人負責除非所有人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公寓大廈條例第12條並沒有排除侵權行為適用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10:00
民法第191條是規範工作物 比如工地 可以用在住宅上??住宅又不是工作物 這是通說?? 特別法優先適用民法在後修繕都要舉證 損害賠償竟然不用舉證 所有權人推定過失判例應該要一直進步 侵權行為直接推定過失相當不合理假設地震使甲住宅的外牆剝落砸傷乙 乙去告甲不用舉證外牆所有權屬甲就要賠?沒地震沒事 有地震就推定過失說沒盡到維護的責任有過失 沒地震就沒問題維護三小??自然因素非行為人造成自動推定所有權人成立侵權行為?只能說不用舉證很難說服人 特別法要舉證民法竟然不用事件沒發生所有權人當然不用維護 哪有用結果論去判的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36:00
191是建築物和工作物都適用 推定過失是法條規定乙告甲的前提是甲為所有人 是甲疏於照顧由法律推定甲可以舉證主張依法定期維護 地震超出預期等等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38:00
所以外牆剝落的例子實務上會怎麼判?乙都不用舉證??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39:00
公寓條例12條不是侵權的特別規定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39:00
民法倒置舉證責任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不覺得奇怪嗎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40:00
奇怪什麼 乙走在路上被甲的房子弄傷 甲不用負責?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40:00
特別法優先適用 民法順位在後 不能凌駕公管條例吧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41:00
地震又不是甲造成的 甲只是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而已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41:00
公寓條例12不是侵權的特別規定 是要優先什麼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42:00
用這種邏輯倒置舉證責任很難說服人 民法判例要改一改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43:00
地震要看大小 921的話當然不會苛求一個3級震度就砸死人 你說你盡到照顧義務?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43:00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特別法要舉證優先依照特別法認定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44:00
公寓條例12不是侵權的特別規定 是要優先什麼*2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44:00
小地震的例子也該向廠商求償 消費者又不是蓋房子的人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45:00
舉證啊 誰知道你有沒有自行改建?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46:00
地震發生前誰會去每年維護外牆?民法不能違反經驗法則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2:46:00
191第2項 你可以去告該負責的人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2:48:00
住宅已經十年以上住戶也不會每年去維護外牆 有點常識地震出事就推定所有權人沒維護好有過失 只能說很瞎民法自動推定所有權人過失 違反特別法的判例要改一改公管條例位階和民法同等級 特別法優先適用應該要舉證經驗法則是物件有故障才會找人來修 是要維護三小??電腦沒壞 你會每年找工程師來維護嗎?除非是大公司冷器機 電冰箱 洗衣機沒壞 你會每年找工程師來維護??違反經驗法則 要所有權人自己舉證有維護 根本是笑話沒有自行改建要怎麼舉證?沒有發生的事怎麼證明沒有?控告別人不用舉證 要被告的證明自己無辜 到底是三小一般地震出事不會無聊去找加害人 被告的不就倒楣透頂你一被告 就要舉證自己沒罪 根本違反特別法又違反刑法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5-05-16 13:20:00
沒錯 你說的很對:)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16 13:23:00
樓上 如果你是法官無法說服人 趕快改判例不然會出事不要因循苟且 違反經驗法則 有錯趕快修正 不然會出事發現有問題就該改 不要只會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這樣很爛
作者: incenseuncle (姆Q~)   2025-05-16 21:18:00
挖塞 這是在請教? 看來原PO心中已有自己想聽的答案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25-05-16 22:09:00
https://ibb.co/CK8YDwQP按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所稱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
作者: valkyrie02   2025-05-17 17:27:00
原Po呀…你要先去了解推定的意思…懂了之後再想一下要怎麼推翻,管委會要盡保養和修繕的義務,平時有保養怎麼可能會漏水?另外我不知道你對大樓管理想法是什麼,但至少我以前在當主委時是很重視保養品質(原廠保養)和修繕(驗收資料)
作者: debaucher (墮鼠)   2025-05-18 04:21:00
不是 原PO要討論就好好討論 不要跳針 拜託查了一下原PO 原來跳針不意外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21 00:57:00
樓上 所以你認為所有權人推定過失很合理?都不用舉證應舉證所有權人有不當使用才能要求損害賠償才符合常理所有權人無不當使用 外力造成卻要負責符合經驗法則?比如所有權人將某個東西放在不適當的位置讓人撞傷跌倒只要你有舉證對方不當管賠你合理 沒舉證是要賠三小?房屋老舊或地震不屬於所有權人不當管理 那是外力造成我前面就說了判例要一直進步 發現不合理為什麼都不改東西壞掉之前你會知道它有問題嗎?當然是壞了才知道壞了就說所有權人沒善盡維護的責任所以推定過失是三小念法律不要只會因循苟且舊的觀念 覺得奇怪就該質疑
作者: ca5hf1ow (cashflow)   2025-05-21 03:22:00
嗯,反正水從上往下流告樓上就對了。
作者: valkyrie02   2025-05-21 13:42:00
恩…….你覺得可以就可以,但你最後要說服的是法官
作者: WindT (呼呼)   2025-05-22 00:19:00
無過失你要舉證。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25-05-22 13:59:00
你覺得台上字不合理你就可以去跟法官吵 你覺得最高院是北七這樣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25-05-25 00:24:00
樓上 看柯文哲的案子就知道法院有多爛 沒職業道德一堆樓樓上 刑法是控告方要舉證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這是通則侵權行為推定所有人過失 是很奇怪的法理 早就該修法了我前面已經舉例公管條例 修繕要舉證對方有可歸責事由損害賠償比修繕責任承擔更多 竟然要所有權人自證無辜違反法學普遍原則的判例要改一改 自證無罪到底是三小所有權人推定過失很像一個諺語: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有人跑來撞你家的牆出事你也要負責就對了 真的笑死人地震家裡玻璃破了砸到人也要負責 舉證你有維護玻璃啊誰知道你家玻璃有沒有改過?玻璃好好的要維護三小??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5-25 11:10:00
1.全世界只有你認為不合理2.房屋老舊就是房屋所有權人的責任3.就算是地震天災 也必須所有權人證明有盡到維護責任還聽不懂的話 你可以繼續活在自己的世界沒有問題
作者: WindT (呼呼)   2025-05-25 17:17:00
樓上說話太實在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5-05-26 00:23:00
用全世界這種詞不太恰當吧,我不相信全世界沒有跟他一樣的想法 說不定硬要找也是可以找到五個十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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