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三不五時有住戶到我一樓店面的騎樓抽菸,常常還4-5個人,煙灰掉到滿地,
我跟小孩進出都會聞到煙味,監視器都有下來,這樣算居住安寧權受侵害嗎?
如果提告民事監視器的畫面佐證夠力嗎?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5-09 15:02:00是公告不得吸菸區域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5-09 15:17:00那.....你覺得......告得成嗎???不過,倒是可以去收集鄰居意見,若人多的話也是可形成力量
那如果是公寓大廈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業已明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16條第1 項或第4項規定者」。故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抽菸影響他戶之處置,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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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5-05-09 15:32:00那你要去找管委會啦~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25-05-10 08:15:00這樣放屁都不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5-10 09:09:00樓上,你要先推動 放屁防治法 .....:D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25-05-10 12:12:00菸害防治法30條看一下,社區公告也可以
抱歉我愚鈍,不太懂30條跟管委會公告有什麼關聯第 30 條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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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eter (大車人生)
2025-05-13 23:17:0020條啦,按錯數字也沒注意到就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