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朋友先前檢舉了他住的社區部分住戶佔用公共空間(有附照片),但檢舉內容只
寫了某幾層樓而已,目前收到以下回覆:
"按行政程序法第171條:「……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
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請依上開行政法之規定,請您提供相關事證(如違
規人、違規正確地址及相關樓層等資料)"
所以至少要附上精確的地址這OK,但朋友說該社區一樓梯間也是堆了一堆雜物,
根本不知道是誰的,只剩二個人並肩走的寬度到電梯門口,這樣的情況也沒辦法
附上準確的地址,管委會也只貼了公告希望大家移走就一付沒事的樣子,請問這
樣子要怎麼檢舉,有關單位才能介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