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樓公共空間堆積雜物

作者: hirosuki (hirosuki)   2019-09-09 16:03:2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朋友先前檢舉了他住的社區部分住戶佔用公共空間(有附照片),但檢舉內容只
寫了某幾層樓而已,目前收到以下回覆:
"按行政程序法第171條:「……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
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請依上開行政法之規定,請您提供相關事證(如違
規人、違規正確地址及相關樓層等資料)"
所以至少要附上精確的地址這OK,但朋友說該社區一樓梯間也是堆了一堆雜物,
根本不知道是誰的,只剩二個人並肩走的寬度到電梯門口,這樣的情況也沒辦法
附上準確的地址,管委會也只貼了公告希望大家移走就一付沒事的樣子,請問這
樣子要怎麼檢舉,有關單位才能介入?謝謝。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9-09 16:05:00
阻塞多嚴重嚴重到無法逃生加上不知道誰阻塞的就告發刑法189-2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09 17:02:00
消防通道未修法更正前是一律淨空,可以拍照檢舉。管委會怕事或擺爛就拿起手中電話撥打1999有專人服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9 17:41:00
管委會公告限期移除,超過期限視同廢棄物清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09 21:37:00
我不知道哪一條,連鞋墊雨傘都不許放。不管是不是還有其他空間可以通過,什麼東西都不能。1999的部分,雙北適用,發大財地區我就不知道。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9-09 21:54:00
很有名的桃園某法官判的啊,但主要要市府願意開罰後來上訴 還是要開罰你可以找一下桃園 錢法官 鞋櫃 就有了不過他是判不用罰,但是市府有上訴我要你看的事市府開罰理由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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