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過失的可預見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6-30 03:47:05
美國法探討行為人的過失(negligence),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
是一個重要因素。我國刑法第14條的有認識之過失也明文指出其乃是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以過失論。
然而同條對於無認識之過失,乃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單就法條文字而言,未見對於可預見性的要件。這是因為此類過失毋
須考慮此要件,抑或法條哪部分文字可解做蘊含此要件?
作者: johnchen902 (johnchen902)   2019-06-30 07:04:00
不可預見的話會是「應注意,能注意」嗎?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30 18:06:00
所謂行為人雖非故意是指,行為人並無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應注意是指,行為人有義務要去注意是否會發生法益侵害的結果,或者應採取防果措施的注意義務而能注意就是預見可能性的概念,刑法課予人義務的前提是以能力為上限的,也就是說不可能課予個別的行為人超出其能力的義務,所以能注意指涉及是行為人的能力,也就是具體個案中的預見可能性概念,甚至故意概念也是以預見可能性為前提去發展的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9-06-30 23:12:00
民法的故意過失概念和刑法很不一樣,個人覺得沒必要把民法拉進來討論,因為只會讓問題變得更複雜。比較法又是另一層次的問題。如果你要討論的是我國刑法,你這種區分主客觀的方式比較像二階論,建議可以參考黃榮堅老師的著作。因為三階論並直接不把主客觀直接拉出兩點討論,而是把各種主觀與客觀要件分散放在三階各自的區塊,分別處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6-30 23:48:00
對於確信其不發生,我都舉“放心這狗很乖不會咬人”當例子飼主的主觀確實沒有想要傷害人,但在一般人眼中,只要是飼主就是要管好自己的狗在黃榮堅的理論,故意過失是光譜的強弱,而非一條線切下去不然在“能注意”這一點,會變成只要承認自己無能,即可豁免刑事追訴因此飼主再怎麼舉證他的狗沒咬過人,平常有多乖,都沒用,最後法官還是只好用“一般人”的注意能力當標準,結果就是很有可能淪為先射箭再畫靶。先決定是否要給予有罪判決,再來填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的答案而對於低度預見可能性的主觀不法(過失)再以容許冷笑,容許信賴阻卻違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7-01 00:05:00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這點跟故意不同故意與否是可以用當事人是否真有"知"與"欲"來否定的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7-01 00:06:00
前面是要打容許風險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9-07-01 16:23:00
不用想太多,故意跟過失,本來就不能一刀兩斷,要不然現在刑罰哪敢把喝酒撞死人刑度提高到那麼高!!!過失致死一百人,也不過兩年是吧,喝酒開車撞死人,可以判那麼重,就只有一個解釋,把喝酒撞死人的撞死人當成故意了!!!然後主觀無法得知,只能靠客觀判,每個人的判斷都會差別很大,所以很多案件,會請你自己證明妳主觀沒有犯罪意思!!!!!跟法律學習時大不相同。最後,為了方便判斷,乾脆用你有沒有遵守社會規範來看你是否有過失,也不再存有每個人智識不同,主觀義務不同的思維,除非你自己跟法官說,你思慮嚴謹,所有一切都想到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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