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產稅「分單繳納」和「分期繳納」

作者: tor211231 (藍星夜)   2019-04-06 08:14:28
各位大大早安
關於遺產稅的相關問題,小弟在這邊也不是第一次發問了,也很感謝好幾位前輩不吝提供小弟指點
小弟有預約律師下禮拜詳談一些處理遺產稅的細節,只是在整理資料的時候突然想到這個小小的疑問
根據我手上目前收集到的資訊,我有查到一些關於遺產稅過於龐大時可以和國稅局協商的事情
首先是「分單繳納」的部分,我知道分單繳納是在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稅繳納的細節部分如果無法取得共識,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在這邊有幾個小問題分述如下:
一、根據他申請書的內容,所需資料的部分有「委任書」以及「申請人明細表」,內容有需要簽章的部分,是不是代表即使我要申請分單繳納,也必須要其他繼承人都同意才可以提申請?那這樣的話如果繼承人有一方不管你要做什麼他都不配合你,也不願意出具任何印鑑跟簽名的話,遺產稅只能整坨卡在那,沒辦法拆成各自的稅單各繳各的?
二、假設我申請將遺產稅拆分為三張單子(法定繼承人有三位),也把我的那一份繳清了,部分完稅證明也申請了,不動產過戶登記也做好了,但是其他兩個人還沒繳,這個時候如果繼承的不動產每個月有三萬塊的租賃收入(承租對象是股票上市公司,有要求我們只要有做不動產過戶登記,並出具繼承表跟相關帳號資料給他們,他們會將租金直接轉進戶頭),我可以要求支領租金的三分之一嗎?還是必須要等到其他兩個都繳完了才可以支用?
以上是關於分單繳納的一些疑問,另外是關於「分期繳納」的部分,我手上的資料是遺產稅如果無法一次性繳納,可以向政府申請拆成最高18期,1期間隔最高兩個月,總計最多36個月(3年)來分次繳納,也有幾個小問題:
一、如果拆成12期,也就是兩年,那是不是要等到繳清了,才可以辦理後續的過戶登記?如果是的話,那這段期間前面有提到的那個「不動產租賃收入」應該如何處理?是放著不能動還是可以直接按照應繼分分配支用?因為網路上我查過了,法規似乎沒有針對這部分做詳細的規定
二、前述的「分單繳納」和「分期繳納」,可不可以同時申請?打個比方,遺產稅總共要繳三百萬,有三個法定繼承人,可不可以先申請分單繳納拆成三張單子,我拿到我自己的那張一百萬的稅單以後,我再去申請分12期繳納?
上述幾個問題,懇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我知道問律師最準,我有預約了,只是想問問看有沒有前輩有類似的處理經驗而已,感謝分享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06 08:33:00
我是認為你問國稅局的承辦人員較快,但未必準。律師的話,要看有沒有做過這一塊。分單繳納的第一個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字面上解釋,一個繼承人就能申請分單繳納了。分單繳納的第二個問題:這跟分單繳納應該沒有關係,而是民法上公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有關,在民法第828條第3項有規定,應該是要經過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才能動那筆存款,除非全體公同共有人有在租賃契約上同意每個人可以各自領取租金的三分之一。 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之稅款繳納完竣後,雖依財政部86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2388號函釋規定,可免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財政部新聞稿)
作者: tor211231 (藍星夜)   2019-04-06 11:52:00
感謝T大的解答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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