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妨害秘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05 17:25:39
※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96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
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
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
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
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
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
謂有正當理由。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
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
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
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
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
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
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
,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