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訴不受理的問題

作者: adesjs5002g (Ken)   2019-04-06 00:20:02
請問大家若曾因過失傷害遭到起訴,
最後因對方撤告獲判公訴不受理,
然而在想要報名考試簡章有寫到曾涉及刑事紀錄判決確定者不得報考。
這種情況還可以報名該考試嗎?
謝謝大家 若有違版規會自刪。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06 00:30:00
應該是排除判決有罪確定的 與這個無關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4-06 00:42:00
不影響
作者: hidog (.....)   2019-04-06 01:22:00
能好奇問是甚麼考試嗎? 畢竟過失傷害這種很容易遇到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06 08:46:00
通常類似的限制會是限制「故意」犯罪的「有罪確定」
作者: hidog (.....)   2019-04-06 13:54:00
過失傷害應該沒問題啦 公務員又不是不會出車禍可以打電話去問考試單位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06 13:57:00
考試簡章類似「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這類的寫法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之不受理判決,並非有罪判決,當然得參加該項考試了。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之案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補充:該案若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3款為不起訴處分。第252條第5款(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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