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妨害秘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05 17:14:13
※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 如果老婆跟先生平板是共用
: 兩個人都知道密碼
: 那太太看到平板上 dropbox app 裡的外遇照片
: dropbox 雲端空間 app 登入後,除非特別登出,
: 否則一點開 app 就可以看到所有內容
: 但太太並不知 dropbox 帳號密碼
: 若雲端照片拿來做外遇證據、提告侵害配偶權
: 會有侵害先生隱私的問題嗎?
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352 號 刑事判決
被告雖辯稱其因懷疑周秋燕外遇,為維護婚姻純潔而裝設衛
星定位追蹤器,與刑法第315 條之1 所定「無故」要件有間
。然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
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
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
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
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
非法侵害,而以有事實足認該他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
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依該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進行通訊監察之必要,固得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
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目的,
並符合法律所明定之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
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相較於一
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是否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
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
殊非無疑。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
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
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
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
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
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
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89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ccnoire (熱愛生活 >///<)   2019-04-06 04:30:00
謝謝 不過追蹤器部分 狀況不太一樣...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06 0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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