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 df62 處分範圍、板規適用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25-08-09 00:20:01
※ 引述《Lanword (新的開始)》之銘言:
: 針對近期 df62 被認定與 df31、df93 等帳號相關並進行處分,想請教板主以下幾點適用
: 依據:
: 一、關於時間範圍
: df62 係於 df31 轉移結束後才創立並使用,請問板規或相關規範是否有明文規定,事後
: 創立的帳號仍在原案處分的效力範圍內?
: 若無明文,是否有既往案例可供比對?
對於水桶之帳號所認定懲處是以使用人為代表,跟帳號創建時間無關,如果一個人
被水桶,以你假設為前提,不就意味只要創新帳號就能永久逃避水桶,這樣水桶
有何意義可言。
: 二、關於處罰範圍
: 依《多重帳號管理辦法》6.4 條,初犯處分規定為:
: 「其餘帳號中,登入次數最高者停權六個月。」
: 條文並未明確規定須處罰與事件無直接關聯,或事後才建立的其他帳號。
: 請問本案擴大處罰的依據為何?
: 條文應該很清楚,僅將範圍限於所有分身中登入次數最高者。
: 三、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
: 若板主認為本案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說明:
: 1. 該原則在板務判斷中的法律或規範基礎為何?
: 2. 是否存在客觀標準,避免因主觀認定而擴張處罰範圍?
: 3. 過往是否有相同原則適用於「事後創立帳號」的具體案例?
: 以上純就程序、適用依據與一致性提出詢問,感謝板主及相關人員的辛勞。
6.4是共用帳號懲處,非他是因水桶禁言後又再次發言懲處,要引用是3.2,又帳號部
目前無作用,故依AboutBoards下多重帳號處置臨時條款做處置。
6.4是懲處共用帳號,目前水桶中是事實,因水桶中本來就不應用分身帳號發言,否則
水桶毫無意義,跟帳號創建時間無關,佛教版、佛法版最近就有實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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